医患纠纷须阳光管理
吴剑
《医药经济报》2009年9月3日
《南平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各医疗卫生机构都是在
认真解读、广泛宣传、积极落实。《办法》强调医院内部要加强医疗质量的管理,看似是老调重弹,但是从纠纷处置程序上看,医院如果以后不真正去提高医疗质量的话,可能会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过去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往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为多,一方面是患者觉得这样省时间、有好处;同时,医院方面既有无奈,也另有目的--就是医疗纠纷内部处理、内部消化,好像既维护了医院品牌形象,又保护了医院专家人才,毕竟家丑不可外扬啊!这样医患双方都有“私了”的愿望,才使许多医疗纠纷绕过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然而,笔者认为,这样做一方面使法律法规流于形式,另外一方面也使医院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质量改进方面的压力不大,承担责任不多。
现在不同了,按照南平市的暂行办法,患者赔偿请求超过一万元的,医院无权处置,也无权赔偿,必须交由市调处中心或者医鉴办依法依规处理,而且必须及时、客观上报相关材料。这样就等于大幅度减少了医院和患者协商解决的弊端,既使医疗纠纷处理规范化,也使医疗纠纷处理公开化。使政府部门充分掌握了医院的医疗纠纷数量和程度,从而更有力度、更有针对性地对医院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管,因为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终末标志。这将使医疗纠纷达到阳光管理的效果。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政府同等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又同样处罚医患双方的违法乱纪行为,这些对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约束力也大为提高。医院医疗纠纷赔偿增加,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增加,说明医院管理缺陷明显,医院院长就可能受到处罚。相关的医务人员,也必须在医疗纠纷中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包括法律和行政责任。此举就是要对那些医德医风差、职业责任弱、医疗纠纷多的医务人员“开刀”,从而更加有效地维护医患双方的最高利益。
卫生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将更加有力地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医院在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内部处理,同时根据医疗纠纷的发生特点,提出医疗质量的改进措施,这样就步入医疗质量管理的良性循环。如果政府以适当方式,把各医院的医疗纠纷情况进行公开发布,以指导患者就医选择的话,那还将给医院给予更大的质量改进压力,同时也能够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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