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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知情同意权

(2007-06-27 08:37:44)
标签:

健康

分类: 朋友佳作、作品共享
 

如何实现知情同意权 

陈盛虞

    近几年患者的维权意识增强,医疗服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显的非常重要;新一轮医院等级评审办法更加注重人性化管理,把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作为评审内容之一,这对维护医院和患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医疗机构和医师思维模式的转变
1、尊重患者的自主权。患者的自主权是患者权利中的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是体现其生命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其生存与健康的基本条件,是医疗活动中权利制衡,防止医务人员滥用权利的重要因素,也是医学人道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1996年参加的“十四国宣言”中,新的医学目的和原则就含有“尊重人的选择和尊严”。这实际上表明我国政府对患者的自主权予以认可。
2、医疗行为非医师自然拥有的一项职业权利。在医疗过程中,法律本着保护个人尊严的目的,要求医师必须对患者个人的主体意思加以尊重,医师的医疗行为基于患者的授权而发生,在实施具体医疗行为时须以患者的同意为前提。
二、知情同意的主体
1、年满18周岁,神志清楚的患者,以及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可以直接告知患者本人;也可以告知患者委托的被告知人,但必须持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应当直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
3、因患病等原因导致无法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患者,可以告知患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近亲属,但对患者无法正确表达自已意思的情况应同时记录在案。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因患恶性肿瘤等疾病,告知患者本人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应当告知患者亲属或患者委托的其他被告知人,但必须持有患者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医疗机构只对有患者授权的人进行告知。
5、对于必须紧急采取抢救性高风险的医疗措施的患者,患者本人无法进行意思表示或为未成年人,且无亲属或亲属一时无法联系,医院在进行抢救措施的同时应当请示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
6、经授权的被告知对象可以是多人,但应当书面约定,其中任何一人的签字均具有法律效力。
三、知情同意的形式

     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在临床实践中应以书面告知为主要告知形式。所有医疗服务应当尽可能采用书面告知形式,因为,实践中法院认为,“由于医患双方当初动态的谈话不能再现,而谈话记录则可以认定为是医患之间谈话的静态留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11条明确规定,对按照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四、知情同意的条件
1、医疗机构及医生应忠实地履行告知的义务,禁止出现夸大或缩小医学信息,误导、欺骗或隐瞒就医者的告知行为。
2、患者对自己的疾病情况、健康状况与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作出的诊断、分析,将支付或已支付的医疗费用,即将接受检查的项目、实施药物治疗、物理治疗、手术治疗等目的和要求,实施的积极意义和危害性概率、后果类型,医院诊疗、护理、保障系统管理的规章制度与其利益相关的内容等有了解或详细、真实被告知的权利,并在充分理解这些医学信息对自身疾病治疗和维持健康状况的积极和消极作用基础上,有权自己作出同意、拒绝的决定。
    由于医疗机构对患者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人体而达到治疗效果,所以,医院实施手术前应取得患者的同意,包括使用钢板及介入性材料等。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南平市人民医院纠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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