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需要社会共同管理
庐山心理卫生专科医院 吴剑 332008
1998、10、13
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出现的各种纠纷,事故已经产生了不小的社会影响。出走是精神病人的医疗纠纷之一,还包括精神病人自杀,伤人,自伤等行为,值得社会各种,法律工作者,医护人员和病人家属共同思考。
精神病的特殊性。精神病是特殊的疾病,我们人类对精神病,对大脑的科学认识还是非常有限的,至少精神病的诊断还处于描述性诊断阶段,美国科学家证明一个伪装精神病的专业人员,可以欺骗90%精神病专家。精神病人什么时候恢复责任能力,治疗好后是否永远有责任能力,精神病医学有待进一步发展。所以我们有责任共同发展精神病科学,提高人类对疾病规律的认识。
与精神病有关的法律不完善。精神病人的牵涉法律责任能力问题值得关注。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病人在社会上出了问题,应该有监护人负责,这的法律规定的。精神病人在医院出现的问题,应该由谁来负责?就是说监护权是否已经转移?法律没有确定。精神病人在治疗有效果后,什么时候才确定有责任能力或者的部分责任能力,作为现在的精神病医学水平还非常不容易确定,所以其责任能力也不好确定。假如麻某已经恢复了责任能力,应该由家属负责,假如没有恢复,由谁来负责,法律没有规定,是否由双方共同负责。呼唤《精神卫生法》的出台。
精神病院处境困难。精神病院有积极治疗精神病人的社会义务。但是安全问题始终是精神病院的重要问题,所以有各种积极预防精神病人意外的措施,事实上是防不胜防。精神病院普遍采取精神病人住院协议书的方法进行确定责任,作为精神病院进行的自我保护的手段(建议法律专家此协议书的法律作用,如果没有法律作用,就没有必要使用,使用就必须有法律效果)。但是事实上病人的监护权不得已仍然转移到精神病院的身上,说明精神病院不仅承担了精神病肉的治疗权,还被迫承担了监护权,国家还没有精神病院管理条例作出规定,对责任和权利进行详细的划分。精神病的治疗需要给病人一个宽舒的环境,这是现代精神病学要求,过分的约束对康复期的精神病人十分不利,但是开放的治疗有非常大的危险,精神病院存在安全和治疗的矛盾。
经济问题的考虑。精神病院仅仅收取了精神病人治疗费,并没有收取精神病人的监护费。精神病治疗是高风险治疗,和外科手术一样,医疗事故困扰在医院,法律纠纷一旦医院失败,医院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责任,这和我们国家的医院是福利单位不相符合。精神病院破产了,谁来给其他精神病人进行治疗,这又影响了其他精神病人的利益。包括医护人员都面临巨大的生命危险,尤其是精神科医生护士,医生护士的精神和身体伤害的赔偿问题也值得我们关心。有可能可以对高风险行业实行职业医疗保险制度,从精神病人收取部分监护保险费,交纳给保险公司实行承保,对出现医疗意外进行保险赔偿,这是目前可以实行的可能方法。
社会的支持理解。精神病院加强病人安全管理非常重要,但是病人出现问题仍然有一定的概率,不可避免。所以精神病院应该理解病人家属的痛苦,同时家属应该理解精神病院和精神病人的特殊情况。医院把事故的消灭在萌芽之中,出现问题后应该积极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事故发生后应该相互协商,解决问题,医院认真反思问题,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法律界应该积极探索精神病人这个特殊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法。新闻媒体应该处于公平的立场上客观关心此问题。
精神病院建筑方面。医院精神病人的特殊性,需要一个安全环境作为治疗保证,这是病人家属,精神病院,医疗人员的共同要求。一般可以采取外紧内松的方法,病人在医院大范围内可以自由活动,出医院的大门非常困难。医院建筑实行最高两层楼,病人没有跳楼的危险,病房和医院的一切设施尽可能使精神病没有意外的设施,物品和工具。对危险病人,区域,药物和物品加强管理。
我们共同呼唤给精神病人一个人性的治疗环境。同时呼唤社会给精神病院一个公平的工作环境。让我们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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