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拾金不昧”,我赞成!
(2012-02-14 10: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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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德物质奖励精神鼓励江夏区城管局物归原主杂谈 |
分类: 实事杂谈 |
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
奖励“拾金不昧”,我赞成!举双手赞成!
这是我对广东出台的奖励“拾金不昧”规定的第一反应。尽管大家褒贬不一,尽管有些人还是在“道德”与“有偿”之间纠缠不休,我还是赞成对拾金不昧者予以物质奖励。鼓励和奖励,都是对人的善举的认可与回报。既需要精神的,也不能少了物质的。就如劳模,精神可嘉,大力宣传,精神鼓励,理所应当;但是,一定的物质奖励也是必须的,不能总是让劳模“空中飞人”。
好像有点扯远了,跑题了,实则不然,两者有点异曲同工。我们一直在高喊传统美德,但是道德滑坡不断加剧;我们没停止加强以德治国,但效果却很不明显。以至于“拾金不昧”愈发成为稀缺新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热点,亮点。以至于还发生了因为拾金不昧者索要报酬而对簿公堂,本来是件好事,却弄得乌烟瘴气。每当此时,有些人总是谴责拾金不昧者动机不纯,良心泯灭。其实不是这样。在道德水准还没有普遍提高的当下,奖励“拾金不昧”是一种激励,这不但不会侮辱道德,反倒会形成良好氛围,失主找回丢失物品,避免更大损失;“拾金者”物归原主,好心有好报。双方各得其所,何乐而不为?
还记得,45岁的环卫工许服英清扫路面时发现一个手提包,她沿路寻找失主,竟然先后有十余人冒领,都被许服英一一识破。最终,在江夏区城管局环卫所,正宗失主陈先生终于露面了。对许服英的拾金不昧应该大力宣传,同时,也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相比之下,那些冒领者即应得到舆论谴责,必要时也该受到法律惩罚。
“好心有好报”,这是一种鼓励,精神鼓励。对于拾金不昧的好心人,我看给予10%的奖励,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