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董平12日在深圳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董平是在参加富士康科技集团《劳动合同法》专题论坛时作上述表示的。他说,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
董平说,现在不少企业乐于采用“末位淘汰制”。在《劳动合同法》中已删去了“双方当事人可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这一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只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列举的情形,其中并无“末位淘汰”一项。当然,如果员工完成不了考核,企业将其调换工作岗位,或者进行培训再上岗是可以的。
以上是12月12日新华社的一篇报道,看后,顿生感慨。原来如此,闹了半天很多企业搞得热气腾腾的“末位淘汰”是违法的,是没有根据的阿。
企业为了激励员工好好工作,必然要采取一些激励机制,竞争办法,以此来增强职工的责任感、紧迫感和危机感,这无可厚非。但是,有一些企业领导人没有更多的激励良方,自己高高在上,动不动就拿“末位淘汰”、下岗等吓唬人,弄得职工无可奈何,忍气吞声。因为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很多人没有活干,就意味着没有饭吃,那么,面对“老板”的种种不合理“考核”,只能忍气吞声,只要能保住饭碗,任凭处置。
面对“末位淘汰”,职工成了弱小的羔羊,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宰”,所以总是处在岌岌可危的境地。而一些企业却根据自己的单方面意愿,一厢情愿,想尽办法实施“末位淘汰”,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
考核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采用“末位淘汰”很不适合。因为比如十个人,大家都得了优秀,分数相差无几,淘汰那个都是错误的。因为这不是选拔模特,要层层筛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董平对此有明确的说法:“考核不合格与不胜任工作是两回事,因为考核末位,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不合理的。因为可能有100个人参与考核,结果大家都超过了80分,都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这时就不能借口员工不胜任工作而将其解雇。”
有了权威的解释,也就有了法律依据,作为企业职工尤其是面临“末位淘汰”甚至备受“末位淘汰”煎熬的职工们,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理直气壮地说出自己的想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末位淘汰制”没有法律依据,我们必须挺直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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