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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有恶报肇事逃逸交通事故大冶 |
分类: 时事评论 |
文/李清
8月2日晚,湖北大冶47岁的熊某骑摩托车接儿子回家,途中撞上了前方行走的两位老人。儿子爬起来后准
备去扶老人,被熊某制止,然后他带着儿子驾车逃离了现场。回家后不久,熊某得知母亲和另一老人刚在路上发生了车祸,返回事故现场,发现躺在地上的正是自己
的母亲。次日,熊某发现全村张贴了悬赏通告,迫于压力,在村干部陪同下向警方自首。
交通事故新闻司空见惯,但这则新闻在门户网站访问量极高,而且引起了网友热议。原因很简单,肇事逃逸者撞死的竟是自己的母亲,实在是“无巧不成书”。而网友的跟帖也大多是痛斥乃至诅咒熊某,认为他的母亲被他撞死“恶有恶报”。相信熊某在事后也会追悔莫及。
然而,我认为并不应该用传统的“因果报应”思想,去评价熊某的肇事逃逸行为。的确,他撞了自己的母亲,当时不知情,逃逸了,回头知道时母亲已经去世,会 异常悲痛和懊悔。显然,熊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还阻止儿子去扶被撞老人的行为是“恶”的,但是他的母亲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该受到无辜的灾祸,更不应当为儿 子的过错承担“报应”。认为母亲被熊某撞死是“恶有恶报”,既是一种尖酸刻薄的态度,也是对逝者的不尊重。
反过来讲,熊某交通肇事撞倒 自己的母亲,这种事情发生的概率相当小。在现实中,那些交通肇事、见死不救者,面对的绝大多数并非自己的亲人,很多人心里还很坦然,甚至事后没被及时查出 和追究责任。如果说熊某撞死母亲是“恶有恶报”,那么那些撞人后逃逸甚至逍遥法外的人究竟算什么呢?
网友对肇事逃逸者痛恨的心情当然可 以理解。撞倒他人后不去施救而是逃逸,不仅是逃脱自己应承担的责任,而且是残酷地对待他人的生命。不过,要让肇事逃逸者付出代价,应当靠法律的力量,而不 是靠“因果报应”。靠“因果报应”,或许只有熊某这样的“特例”才能受到深刻教训,其他多数人根本无所谓——“恶有恶报”就那么容易落到自己头上吗?
肇事逃逸者及时受到法律的惩罚,才是真正的“恶有恶报”。这些年,经常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况发生,究其原因,除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问题外,主要 还有三个方面:一是对肇事逃逸者的惩罚力度不够,按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 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交警部门未能及时破案,让一些肇事者心存侥幸。三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社会保障不足,巨额医疗费用常让肇事者承受不起。 为此,应当从完善制度和加强执法方面下功夫,让肇事者不敢甚至不愿逃逸,并让作恶者都能“恶有恶报”。
发表于嘉兴日报,详见:http://jxrb.cnjxol.com/html/2015-08/06/content_83272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