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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经理不得任工会主席”的意义所在 (北京青年报)

(2008-08-01 13:39:57)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文/李清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同类职务人员和人事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本单位工会主席、副主席等职务——重新修订的《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8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其中一条新的规定。(7月31日深圳《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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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过去在很多企事业单位中,工会主席往往是顶“乌纱帽”,由单位领导兼任该职。而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应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很显然,由单位领导当工会主席,是很不适合的。尤其是在深圳这样的地方,非公有制企业较多,领导兼任本单位工会领导,很难去帮职工维护劳动权益,相反,容易让工会组织沦为摆设。

  本来,工会法只规定,企业主要本来,工会法只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本企业工会委员,并没规定人事部门负责人,也不能当本单位工会的领导。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人事经理任工会领导,会给当事人造成角色错位。在发生劳资纠纷和冲突时,身为人事经理的工会主席,无法一边维护资方利益,一边同时又为劳方代言。深圳市的新规定,可以防止工会主席被当作从属角色。

  然而,仅仅不让单位领导包括人事经理担任本单位工会的领导职务,对于有效发挥工会作用来说,还是远远不够的。因为首先,人事经理以外的职工,虽然不帮单位“管人”,却未必不会被收买,在事实上帮助企业一方。而现实中,一些公选的工会主席,因为维护职工权益,被企业视为“眼中钉”,非法处罚甚至辞退的事,也不止一次发生过。工会主席不再是“老板的人”了,不能让他们势单力薄,政府部门要为他们撑腰,让他们的腰杆硬起来。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规定人事经理不得任工会主席,只是一个消极的防备性规定,或者说是一个前置性条件。在有了这样的规定之后,采取各种积极主动的措施,来选对合适的人当工会主席,并努力保证工会的独立性,提高工会与资方博弈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如果不能做到这些的话,就算按照工会法的规定,进行了合乎程序的选举,建立起了工会组织机构,这个机构的领导在单位里面,仍有可能只是软弱的“泥菩萨”。

 

  当然,提高工会的地位,维护职工的权益,是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让工会有独立性,也非必须让其与单位“作对”。总的来说,深圳市规定人事经理不得任工会主席,是一个新的开始,为以后工会地位的上升,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笔者相信,如果深圳市能将这一规定落实,再学习借鉴一些地方的做法,比如推行非公企业工会主席社会化,让上级工会“直管”基层工会等,必将大力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创建更和谐的劳资环境。

 

  本文发表于北京青年报,欢迎对文章进行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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