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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荒唐的工伤48小时想到保辜制度

(2012-10-31 10:18:30)
标签:

保辜制度

工伤48小时

杂谈

分类: 闲言碎语

    今天看了新闻才知道,原来工伤死亡赔偿也有时限的。在中国大陆,一个人因工负伤,48小时内如果没有死,就不能按工伤赔偿。山东一位农民工因工负重伤不治,家属为了能按照工伤标准获得赔偿,在明知抢救无望的情况下,拔掉了呼吸机,促成了亲人的早死,让他死的及时,死的符合规定。最后他们如愿拿到了16万的高额赔偿。

    这个新闻让我想到了另一个有趣的事。在中国,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各级交警部门都有压发事故的指标,内部规定,某个地区一年内交通死亡人数不能超过多少。某年,某地,眼看就要超指标了。不巧又发生一次重大交通事故,伤者眼看就不行了。交警部门马上让医院拼命抢救,告诉他们务必让伤者挺过72小时。为什么?因为挺过72小时,就不算交通事故致死。他的死亡就不必计入交通事故死亡的指标内。

    以上两个小故事,其原理一样,就是通过设定一个期限,来截断肇死原因和死亡结果之间的联系。只有在一定期限内,事故和死亡才具备因果关系,超过这个期限,因果关系就不成立。这个理念并不稀奇。因为他在中国已施行了两千年之久。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一种法律规定叫保辜。他从西周开始就已有雏形,至唐朝而有大发展,至明清时期而日臻完善,又随着封建王朝的结束而一道被废除,没想到,竟然在新中国又借尸还魂,重见天日。不知那些反封建的斗士们看到这些,该作何感想。

    保辜制度是古代中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量刑参考制度。比如一个人打伤了另一个人。衙门就该按照故意伤人案判决,可是如果五天之后那个人因伤致死,就得按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来判决。故意伤人和故意伤害致死的量刑标准古代现代都差很远。因此,受害人到底是受伤还是会死亡,就成了案件判决的一大关键。不同伤势致死的期限是不同的,那到底要等多久衙门才能依法判决呢?从唐朝开始,刑法就给这类案件定了一个统一的期限,这个期限就叫做保辜。唐朝的徒手伤人期限最早是10天。10天内要是受伤死了,就按故意伤害致死判决,10天之内受害人要是挺住没死,嫌疑人就只按故意伤人判。此外,用不同工具造成的伤势,其保辜期限是不同的。这些规定,到明朝更加完善了。明律规定,徒手伤人,保辜期限是20天;如果使用工具,比如滚汤、刀刃将对方烫伤、砍伤,保辜期限是20天,如果造成对方骨折或流产则不管嫌疑人是徒手或使用工具,保辜期限一律是50天。受害人在保辜期限内的一律伤势恶化后果一律由嫌疑人承担,如果在保辜期限外,伤情再有恶化,嫌疑人不承担后果。

    当然,以上只是理论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自唐朝以后,由于儒家学说的影响,各级官员对法律的轻视和薄弱,判决起来并不会完全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但大体的原则和理念是倾向于受害人。比如有的受害人,20天内固然没死,21天死了,官员们觉得嫌疑人太侥幸,受害人太冤枉,还是会以故意伤害致死来定性量刑。甚至有的案件已经按照故意伤害案判了,嫌疑人也交了罚款,但案件判决之后,受害人又因伤死了,于是官方撤销之前的判决,将嫌疑人拉回来重判,刑上加刑。这样的做法显然对嫌疑人不公平。所以明朝法律专家马文升就特地奏请弘治皇帝,强烈要求一刀切,20天就是20天,多一个时辰也不行。

    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出发点固然是为了保护受害人而出台的,因为伤情通常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只有等这个过程充分的进行之后,才能确定造成的伤害到底有多大,法律的判决才算公正,但保辜并不只偏向受害人,他规定如果在保辜期限内,嫌疑人能将受害人的伤势平复,就能获得量刑上的减轻。

    保辜制度在清朝末年被废除,但以上的工伤48小时制度怎么看都像是保辜制度的遗腹子。随着现代医学的发达,法医鉴定能力远远高于古代。只要法医能够有足够证据证明,因工负伤与工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则不管是多久之后的死亡,都可以按工伤标准赔偿,完全不必设立保辜期限。更令人费解的是,在封建社会,受伤的保辜期限都是按天算的,怎么到了现在缩水成了按小时来计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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