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愚巷
南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竟被判无罪,仅处罚金2万元。
嫖宿幼女的新闻屡见不鲜,在嫖宿幼女中,官员和知识分子又占多数,这个问题难以理解,温饱思淫欲也未必去嫖宿幼女,比起那些文盲或社会低层人士,嫖宿幼女的反之少见,如果对幼女的好感来自心理上的满足,不单是行为上的变态,更来自于心理。另一种表态中得出,官员和知识分子嫖宿幼女是迷信所致,相比信奉迷信的无知识结构那部分人,他们有信仰,却避讳连菩萨都看不下去的肮脏行为,这种状况近年来多发生在官员与教师队伍中。
嫖宿幼女需要资本,不需要证明自己年龄可以做幼女的父亲。杨德会一案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是无罪,理由是鉴定机关对被害人的骨骼年龄鉴定为14周岁到16周岁之间,而户口证明中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按照骨骼年龄,不能得出“幼女”的结论。
至于骨骼年龄鉴定,确实有科学依据,但骨骼鉴定好像没有被医学界所允许,再说,骨龄鉴定年龄有较大的误差值,年龄浮动范围是七年,这么说来,骨龄鉴定不能全部采信,尤其对犯罪时有无满18周岁,要不要判死刑的区别意义很大。在农村上报出生年龄和户口证明可能会有疏漏,但在医院出生的都有出生证明,也可有多个邻居村民证实到底那一年出生。该法院不凭取户口证明,完全采纳了骨龄鉴定,这是不是心理上的“伪科学”?
南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去年就被法院开除,原因是涉嫌嫖娼,法律对嫖娼罪属较轻的犯罪行为,最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嫖娼罪与“嫖宿幼女罪”区别在于后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个未成年人对事物辨别能力欠缺,不能左右自己的意志,正如孙晓梅教授指出:“嫖宿幼女罪”是对男人的保护,‘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很多在奸淫幼女的事实败露后,都强调自己给过被害幼女金钱或其他财物等作为‘嫖资’,最终将自己的强奸行为转化为嫖宿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面对越来越多的嫖宿幼女者钻空法律漏洞,我们是否该支持一下这位教授的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因为强奸罪最高刑可处死刑,嫖宿幼女罪最高刑只有十五年。
特别是被告人杨德会,嫖宿幼女两起(另一个叫凤凤的幼女,出生日期1995年2月27日,刚满14周岁零21天)既然对嫖宿幼女罪有年龄的界定。那么刑法对嫖宿幼女罪的量刑从死刑降到了无期,是否有如一个14岁以下的幼女贴上了一个卖淫女的标签?值得深思。杨德会的案件中,受害人被夹持后有过挣脱和逃避,并不自愿投入杨的怀抱。受人威胁,并无利益可图。
嫖宿幼女判无罪保护了谁的贞操?于是我们看到同样是嫖宿幼女罪,结果案件雷同处刑不同,有的判几年,有的无罪释放或罚金。一部分人质疑审判出现法外柔情,围绕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的概念无比解释,旁听者感觉很模糊,审判却是有理有据的,只要不界定为淫乱幼女,幼女的身心依旧是伤害的,不管是何等审判结果。最后,只有加强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刑法的修改完善,无需天翻地覆的逻辑,存在实实在在的法律依据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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