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不能仅是公布了事
2011年3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1年6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三公”经费决算数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务院要求,98个中央部门要公开部门的“三公”费用决算数(“三公”经费是“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的简称)。
截至7月19日,迫于各种压力,98个中央部门中共有45个部门公布了“三公”经费预决算,仍有一半未公布。这些未公布“三公”经费的部门,明显是在与国务院对着干,不执行国务院的相关决策。如果这都不严肃处理,那将会令国务院的威信扫地,甚至引发对国务院政令是否通畅的疑问。
说到这里,笔者认为首先应该肯定那些已经公布了“三公”经费的部门,不管他们所公布的数据是否“好看”,起码他们能够执行国务院的决策,向社会公众公布了“三公”费用决算数。这显然要比那些仍在犹犹豫豫,藏着捏着,至今仍不敢公布“三公”经费的部门要好。
然而社会公众也应该认识到,这其实是他们本来早就应该做的事,根本就是份内事。因此,绝对不宜将他们此举抬得过高,更不应把此当成是对民众的“恩赐”。事实上,作为为这些支出最后买单的人,公众对此有天赋的“知情权”,完全有权利要求各部门更详尽地公布“三公”经费,这是一种理所当然的事。各部门之前没有公开根本就是不对的,现在他们只不过是把份内事做对而己。因此并不值得过多地赞扬。
其次,公布“三公”经费只不过是中央各部门政务、财务公开迈出第一步而己,接下来还有许多更重要的事情要做,“三公”经费绝不能仅是“公布”一下总数就了事。因为公众还有更大的“知情权”需要满足,同时还有“监督权”要行使。社会公众需要了解:这些钱是怎么花掉的?究竟花在哪些项目了?是不是全都必须花的?不能各部门“公布”了就了事,社会公众有权利了解和质疑各部门所公布的“三公”经费的详细支出情况。
如果各部门仅是公布“三公”经费的总数,而没有同时公布详细的费用支出明细,没有相关的支出凭证,那显然很容易被钻空子,他们可以随便作假报大数。这样一来,所谓的公布“三公”经费决算数就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了。假如仅是报一个总数,那作假实在是太容易了。以中国官僚的聪明才智,要编造一个总数还不容易吗?除非是公布具体的使用明细,细化到每一笔支出,这样才可能接近真实数据。
同时,还要推出相应的措施,使社会公众可以对各部门所公布的数据进行审查和监督。如果各部门所公布的数是外界不能审查和监督的数,那公布也是等于白公布,没有什么实质意义。因为那等于只是简单地告诉社会公众:“我部门去年在“三公”上面总共花了这么多钱,至于是怎么花的,花得是否合理,你们就不要理了。”这种作法显然相当不合理。
因此,各部门不能为了公布而公布,仅是公布总数就了事,而应该在公布“三公”经费决算数后,接着继续公布“三公”经费的支出明细,使社会公众可以详细了解到这些经费究竟是花在哪里了,花得是否合理。这样可以方便社会公众对此进行监督,防止作假。(QQ:3307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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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壹
2011年7月26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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