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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法律没规定的就不得作出。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能任意作出,只有在立法机关对该事项作出了规范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才能按照法律的规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该项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在全国人大的监控之中,没有全国人大的同意行政权就不得行使。它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体现了行政权的民意基础。
朋友们都还记得十年前,《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违法违宪问题受到了普遍质疑。原因就在于作为行政法规不能规定强拆民房。于是全国人大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修改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并在该法新增第六条 ,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于是,国务院2011年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使房屋征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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