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于是,这个围绕区政府是否应该履行职责,如何履行职责的行政纠纷就到了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有关履行职责纠纷案的争议,通常存在政府的法定职责如何确认的问题,需要提供法律依据。本案我举出了《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指出区政府有纠正下级强拆错误之义务。
其次,对于行政复议后的案件,十分重要的争议点是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在作出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例如强拆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那么强拆进行前,谁有权决定拆?谁去执行?执行范围?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有效?
执行中,是否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拆除违法建筑是否严格执行了《行政强制法》的特别规定?是否作好证据保全?被拆除房屋的动产是否依法登记、保管或处理?这些都是行政执法的常识,但黑拆的组织者、实施者很少懂得如何依法做。所以,这类案件上了法院的庭审,实在经不起专业推敲。
这次漳州之行,也听到一个好消息,就是此前组织暴力拆迁的龙文镇和碧湖村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员也落入法网,可谓是天网昭昭,疏而不漏。无论如何,抓了一些暴力黑拆的官员与黑社会,还是让人看到希望。高兴之余,也有点担心,是否会有丢卒保车或漏罪轻判的问题?但愿,违法必究成为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