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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敏感性案件的思维

(2013-04-08 23:04:27)
标签:

王全章律师

敏感性案件

律师

司法公正

杂谈

分类: 律师事业

    律师办理敏感性案件的思维

 2013-04-08  15:40--17:30 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开讲:律师办理敏感性案件思维。

    敏感性案件不能成为法治的禁区,同样需要律师介入。但现实中,不让办,不敢办,不会办成为敏感性案件中律师服务的拦路虎。从而影响到司法公正,影响民主与法治的进程。#靖江事件#终于以@全章律师 提前恢复自由而告一段落。然而,社会应反思:一是敏感性案件不能成为打击律师的白虎堂!十年来,有多位律师遭落入陷阱而救助无力。二是扰乱诉讼秩序的违法犯罪要有科学的界定,其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法院应该回避并且要救济和监督措施。

    今天讲课就以这个案件为开始。

 

律师办理敏感性案件的思维》

                -------------------------------王才亮

 

 

一、问题的提出

从领导阶级到统战对像再到黑五类的地位变化,证明一点:今天的中国律师业,机遇与风险并存,且风险大于机遇。

二、敏感性案件与律师未来

我们这个时代需要英雄,但不需要烈士。

()、何为敏感性案件?

1.定义

   敏感性案件在学界的界定是指引起和可能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引起对现有制度或道德伦理争议的案件。

    官方对敏感性案件的界定范围:重大刑事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刑事、民事案件,难以调和的民告官行政案件等。此类案件主要是涉及体制改革、影响深远的案件,涉及群体性的纠纷,涉及中央或当地领导机关的重大案件。

     特征:

     (1)、引起和可能社会广泛关注,具有重大影响;

     (2)、法律关系复杂,矛盾易激化,因而可能引起对现有制度或道德伦理争议。

     (3)、矛盾易激化,处理不当,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2、两面性。

(1)、执业风险

(2)、执业成就

二、律师办理敏感性案件的正确思维

()、正确地办理敏感性案件需要的三方面的正确思维

1、公权力需要调整的思维。

    一些地方的领导在处理敏感性案件时,发现当事群众聘请了律师为代理人,就认为代理律师是“洪水猛兽”,一定会同政府对着干,问题就难解决了。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敏感性案件的发生,多半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碰撞又缺乏化解渠道而引起。律师不仅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特征外,还有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对中立性,这些都直接导向了律师在社会成员中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律师独立的“民间性”中介身份和对于私权利的依法维护,其意见和建议能够为化解矛盾找到适当的方式。实践中,有律师代理的敏感性事件比无律师代理的更易于解决,彰显律师办理敏感性案件的必要性。

2、律师的正确思维。

(1)、把握个人名与利的关系。

敢做,会做,巧做。

一战成名与厚积薄发。

个人收入与公益。

(2)、把握委托人的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关系。

3、当事人的正确思维

(1)、律师不是天使,不是无所不能。

(2)、维权的第一义务人是当事人。

()、可能的雷区

律师对下列行为要特别慎重:

1.当事人采取集体上访、静坐示威、暴力行动等举动的;

2.新闻媒体蜂拥而来,尤其是境外媒体的采访;

3.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

4.当事人众多且意见分歧的;

5、案件的后果经济利益巨大的。

三、尊重现行律师参与敏感性案件处理的限制

(一)报告备案制度。

   现行规定凡律师事务所代理敏感性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的,应及时向主管律师管理部门和所属律师协会书面报告备案

(二)业务监督指导制度。现行规定各地不一,如南京规定凡是敏感性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的,律师代理和辩护意见要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集体讨论研究;集体讨论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代理和辩护意见及分岐点要上报当地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当地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讨论后仍有重大分岐的,上报上级律师协会再行组织论证、指导;对在敏感性案件(或群体性案件)、接访工作和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政策法律问题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及所在地法律援助处请示;仍把握不准的,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处。

(三)异地代理敏感性及群体性案件监督制度。现行制度规定对外地律师代理敏感性(或群体性)案件期间,没有严格按政策法律工作,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律师管理部门。由上级律师管理部门将信息通报代理人所在地律师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关协调处理意见。加强情况掌握,及时了解外地律师代理敏感性(或群体性)案件的动态及其他情况。

对上述限制一是尊重,二是了解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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