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敏感性案件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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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全章律师敏感性案件律师司法公正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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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敏感性案件的思维》
一、问题的提出
从领导阶级到统战对像再到黑五类的地位变化,证明一点:今天的中国律师业,机遇与风险并存,且风险大于机遇。
二、敏感性案件与律师未来
我们这个时代需要英雄,但不需要烈士。
(一)、何为敏感性案件?
1.定义
(1)、执业风险
(2)、执业成就
二、律师办理敏感性案件的正确思维
(一)、正确地办理敏感性案件需要的三方面的正确思维
1、公权力需要调整的思维。
2、律师的正确思维。
(1)、把握个人名与利的关系。
敢做,会做,巧做。
一战成名与厚积薄发。
个人收入与公益。
(2)、把握委托人的利益与社会公益的关系。
3、当事人的正确思维
(1)、律师不是天使,不是无所不能。
(2)、维权的第一义务人是当事人。
(二)、可能的雷区
律师对下列行为要特别慎重:
1.当事人采取集体上访、静坐示威、暴力行动等举动的;
2.新闻媒体蜂拥而来,尤其是境外媒体的采访;
3.涉及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
4.当事人众多且意见分歧的;
5、案件的后果经济利益巨大的。
三、尊重现行律师参与敏感性案件处理的限制
(一)报告备案制度。
(二)业务监督指导制度。现行规定各地不一,如南京规定凡是敏感性案件(或群体性案件)的,律师代理和辩护意见要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集体讨论研究;集体讨论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代理和辩护意见及分岐点要上报当地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组织专业委员会进行论证指导。当地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讨论后仍有重大分岐的,上报上级律师协会再行组织论证、指导;对在敏感性案件(或群体性案件)、接访工作和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法律援助案件中的政策法律问题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及所在地法律援助处请示;仍把握不准的,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法律援助处。
(三)异地代理敏感性及群体性案件监督制度。现行制度规定对外地律师代理敏感性(或群体性)案件期间,没有严格按政策法律工作,有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律师管理部门。由上级律师管理部门将信息通报代理人所在地律师主管部门,并提出相关协调处理意见。加强情况掌握,及时了解外地律师代理敏感性(或群体性)案件的动态及其他情况。
对上述限制一是尊重,二是了解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