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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事件异地管辖比律师伪证罪异地管辖更重要!

(2011-12-27 17:29:00)
标签:

侦查机关

辩护人

伪证罪

暴力抗法

异地管辖

鏉傝皥

分类: 时政感受

    作为律师,对于规定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的进步当然高兴。但是作为学者,我认为暴力抗法事件异地管辖比律师伪证罪异地管辖更重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军人保险法草案、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等法律案,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等。

    其中,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律师伪证罪调查,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规定,需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对此,二审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保障辩护人权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上述可能的进步,社会给予了极大的肯定。然而,我考虑更多的是任何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鉴于当前滥用执法权的情况十分普遍,而发生民众抵抗时,由原执法机关来处理所谓的暴力抗法事件则难以公正和服众。对此我紧急建议:暴力抗法案件明确由异地管辖或提级管辖为妥。

    "暴力抗法"就是和执法机关的对抗。执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暴力行动是否构成犯罪?应由异地公检法机关来认定,较本地公检法机关更有公正性。本地机关受各方面的影响,其公正与否难以保证,容易受到质疑。虽然会增加执法成本,比较公民权利的保护和执法的科学性,应当是利大于弊。例如,此次乌坎村事件若是仍由汕尾和陆丰处理必难化解矛盾。

    我在实务中对此的意见已经有被执法机关采纳的。如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组织的强拆而发生的2011年6·23强拆命案,我们提出的建议得到采纳,朔城区检察院将该案移送给市检察院指定其他区县管辖。又如,浙江省宁波市江区法院强制执行中与被执行人发生冲突引起流血事件。农民被抓五人,案件到了江区法院。本是近日开庭,我们提出该院审理等于是当了自己的法官,而要求该院回避。这一要求也有望被采纳,至少正在研究,庭没有按时开。

    可能,我的呼吁,业内会有人认为冲淡了"律师伪证罪异地管辖"的意义。而我想的是,没有公民对公权力暴力侵犯公民权利的正当防卫权,其对于社会秩序的破坏是难以形容的。公民没有防卫权,公权力滥用就不可能被制止。虽然,暴力抗法案件明确由异地管辖或提级管辖并不能百分百的防止公权力滥用,但没有异地管辖则更糟糕。没有公民权利,律师权利就没有意义。

   于是,我呼吁!也请朋友们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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