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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条例补漏之一

(2011-08-27 18:47:47)
标签:

征收

房屋

使用人

权利

房产

分类: 拆迁研究

   国务院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已经半年多了。这个条例在制定中缺少听从广大民意而脱离实际的漏点正暴露出来,导致实施中出现难以逾越的沟壑。其中首要的是被征收人的范围限制于房屋的所有人,致使具体的工作陷于困境,为补漏,谨建议:

    被征收房屋的下列利害关系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机构的房屋征收行为以及相关的行政行为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尚未付清工程款的建筑工程的承包人

(二)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购房者

(三)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建筑工程的抵押权人

 (四)标准租金房屋的承租人

(五)市场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期内的承租人

 (六)其他依法对被征收房屋享有处分权利人。

上述6种情况的人员,征收人也应将其列为工作对像,千万不要视而不见。否则将使工作陷于被动。同样,上述6种情况的人员,也要积极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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