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为善才能化解拆迁纠纷!
(2010-04-14 2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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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拆迁纠纷与人为善房产 |
分类: 房屋土地维权 |
附: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洛阳市再回首燃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清歧,董事长
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郭洪昌,市长
被上诉人:洛阳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黄清旭,局长
被上诉人:洛阳市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孟红兵,主任
被上诉人:洛阳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常安仁,主任
第三人: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唐村村委会
代表人:张孝弟,主任
上诉人因拆迁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洛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要求撤销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洛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之裁定,支持上诉人原诉讼请求。
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拆迁行政管理一案,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2009年11月26日上诉人收到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洛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的洛阳市再回首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上诉人认为此裁定是错误。
一审认定2002年7月唐村村委会自行将汽车修理站内的房产拆除不是事实,并以此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是错误的。
1、上诉人举证的(2002-苑012)《拆除决定书》清楚反映诉争房产等系由洛阳市人民政府及涧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洛阳市西苑路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等予以无偿拆除。
2、上诉人的下列证据均证明承租的房屋是被包括被上诉人在内的政府机构拆除的。
《关于拆迁损失详细报告》、《涧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议解决韩清岐经济损失的报告》、《洛阳市商业银行进账单》等证据均说明上诉人的财产是在洛阳市的“两创”活动中被拆除,这些证明内容分别被洛阳市涧西区重点工程总指挥部、涧西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3、上诉人众多证据由于已经上交被上诉人造成上诉人举证不全。
上诉人依照洛阳市涧西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群体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2004年10月16日的《通知》,将许多证据(包括原件)都上交了被上诉人,才造成上诉人现在举证不全。
4、裁定中的事实未被第三人出庭及书面答辩证实。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现依法上诉,请予支持!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洛阳市再回首燃料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