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造成社会系列负面影响的事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与明星代言广告的效应是成比的。于是,当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时,法律责任就成为人们关心和媒体炒作的热点。近日,又冒出了“王宝强代言电脑学校涉嫌欺诈”事件,王宝强这个人们喜爱的演员又成了众矢之的。
然而,我认为:王宝强不一定要为所代言的虚假广告负责!
我的理由是:承担法律责任是有条件的。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正式施行,针对当前民众反映强烈的明星代言药品广告行为作出了规定,明星如果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仍然代言的,如果符合《刑法》规定,也应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这里有一个主观要件是“明知”。如果明星不明知他人生产、销售的是假药、劣药,就不能视作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共同犯罪处理。
又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明星代言人在违反合同、不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明星代言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明星代言人与他人共同侵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宝强是否有过错呢?我们尚不知哓。因为作为王宝强代言电脑学校,他不一定事先知道该学校是在欺诈。判断这个学校是否欺诈,首先应当是有关的行政机关要把关。学校是一个特殊的单位,其设立和招生有严格的限制。我们需要看这个学校的手续是否完备?王宝强代言是否有扩大的虚假宣传?如果王宝强的代言是按照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内容,我们有什么理由要王宝强为所代言的广告负责?
我同情那些同学的遭遇,但是作为法律人要坚持受害人只能是依照法律和事实去主张权利。在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对王宝强口诛笔伐,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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