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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死刑案”与法治的统一。

(2009-09-08 09:42:44)
标签:

危害公共安全罪

飙车

杭州

汽车

分类: 时政感受

    四川新闻网成都9月8日讯(记者刘侠宋艳安显韬张进春)报道:9月8日上午8时30分,孙伟铭被控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诉一案,在省高院第三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宣判。8点48分,审判长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但其有真诚悔过表现,终审判决无期徒刑!

  “醉酒驾车死刑案”的二审改判是意料之中的事。慎用死刑和我国对相似案件一直处理偏轻的现状使人们在希望严肃处理此类案件的同时,感到一审判决过重。人心向背,二审改判体现了四川高院的水平。

   回头再看国内其他此类案件的处理,心头的一丝忧虑是我国的法治现状存在极大隐患:执法未能审时度势则宽严皆误。相同的案件的处理结果差别过大的背后可能是对法律的误读,或是权钱交易。例如今年5月7日晚上,杭州文二西路发生飙车撞人致死的案件,也曾成为全国关注的焦点。虽然事发后浙江省委常委、杭州市委书记王国平在杭州网与浙江在线联合举行的“民主促民生”网络访谈中,回应网友对杭州5·7交通肇事案的关注时说:“保护市民的生命安全,是城市管理者最重要的职责。”“市委、市政府将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此事,并且严防此类悲剧在杭州重演。”可是处理结果让人大跌眼镜,只判了三年。此后杭州市又一例飙车撞人致死的案件居然只判了两年零三个月。

   酒后驾车可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多数人赞成,而飙车撞人致死的案件为何不能视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呢?我认为在马路上限速标识显目的情况下,飙车较酒后驾车更具有主观上的恶性,更属于明知故犯。看来,最高两院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指导,使法的适用更公平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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