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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局违法拆违案的法律思考

(2009-05-17 10:05:01)
标签:

规划

陈凤明

违法建筑

房产

分类: 随笔

    2009年5月15日上午,我代理的再审申请人陈凤明诉被申请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在珠海中院开庭。通过庭审,我们对该案的案情有了充分的了解,我们可以确信:被申请人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0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04)020300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应当予以撤消。而该案的背景是有的城管工作人员无视行政和司法权威,无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和社会资源的宝贵而蓄意报复性执法。

    一.本案是政令不畅并挑战行政和司法权威的典型。

   我们通过庭审看到,陈凤明是根据金湾区政府常务会议2004年4月30日的决定建房,以解决其此前所购土地被侵占的问题的。其建房前,按照法律规定和当地政府的“临街建筑一律为八层以上”的规划要求 于2004年6月26日申办8层半《规划许可证》,获得珠海市建筑设计院设计批准为8层半。在陈凤明不知情的情况下,有人偷梁换柱伪造申请人陈凤明规划审批表,并擅改动建筑施工图。7月1日,规划局违反对临街建筑一律规划为八层以上之规划要求,违法颁发了三层许可证。 
    陈凤明得知规划局擅自改动了审批表,于8月3日再次申请变更回原申请的八层半。11月15日大楼峻工。期间,规划局未按规定作出准许和不准许决定,而是由城管执法局来拆房。
    2004年12月17日,城管执法局在没有告知当事人相应权利的情况下,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此决定既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送达给陈凤明及家人的情况就向法院申请强拆。 
   2005年6月27日,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珠海市中级法院,強制执行拆除陈凤明五层半楼房时声称:“陈凤明在法定期内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巳生效……”。当法官和城管人员送达执行通知书时,陈凤明出示了提出行政复议的相关证据,珠海市中级法院于2月23日,珠海市中级法院作出终结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02030093《处罚决定书》。

   2006年3月28日,正在陈凤明告规划局违法颁发许可证一案上诉期间,本案原审没有依法中止审理而是作出了错误的(2006)珠中法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城管执法局违法的处罚决定。2006年4月19日,珠海市城管局和金湾区联合以违章建筑对陈凤明楼房进行了強拆。

    围绕陈凤明的房屋被当作违法建筑而强制拆除的问题,陈凤明陷入马拉松式的上访和诉讼之中,虽然法律没有让他失望但其个人耗费人力与财力过大,相关行政与司法资源也浪费过大。陈凤明为了维权,被迫因此有三个相关的诉讼。其中,陈凤明诉珠海市规划局所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案,经(2006)珠中法行终字第25号行政判决撤消了珠海市规划部门所发的建造三层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此前代理的陈凤明诉珠海市规划局、珠海市城管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金湾区法院一审驳回陈凤明的诉讼请求,二审以(2008)珠中法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撤消了一审判决而发回重审后尚未开庭。而今天开庭的陈凤明诉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珠中法行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是维持了城管的处罚决定,陈凤明为此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陈凤明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意见)>》第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指定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另组合议庭再审。显然,上述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巨大的。五年前的金湾区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和为解决陈凤明建房用地被侵占问题的努力被个别官员的违法行为化为泡影,而不仅仅是使陈凤明一家陷入上访和诉讼之中。由此引起的争论,使我们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道路感到的是:难!难!

  二.本案是崽卖爷田不心疼的典型。  

   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一条是珍惜社会财富,减少浪费。可本案,陈凤明辛苦建成的八层半大楼被削去五层半。我去年到现场,看到夹在临街一溜八层建筑中的三层建筑是那么的不和谐。我想,就算按照当地一些官员的观点,陈家是刁民,可房屋何罪?

   的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但该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影响城市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补办手续,补交地价款,并处以罚款;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补办手续,补交地价款”。

 

  《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 下列建设,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

  (一)违反城市规划布局、不符合规划用地功能的;

  (二)侵占城市规划道路红线、道路两侧隔离带或者绿化带的;

  (三)侵占城市市政管线控制地带或者通讯走廊控制带的;

  (四)影响城市市容景观的;

  (丑)影响城市安全或者周围建筑物安全的;

  (六)建筑间距不足或者随意超高建设,严重影响邻居日照、通风采光等居住环境或者正常使用的;

  (七)影响城市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其整体布局的;

  (八)影响城市消防、防风、防洪、防汛或者环境保护的;

  (九)侵占河道、渠道、海堤、河堤、城市水源地、规划保留水域、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各类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规划停车场或者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

  (十)压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十一)直接影响机场净空控制区的控制,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在机场东西两端、南侧的禁止围垦、建设区域围垦、建设的;

  (十二)其他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者对生产及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隐患的建设。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即使陈凤明的建房行为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也不能拆除。第一,其不符的责任在行政机关。申请八层半符合规划要求,没有理由不批,更不能偷梁换柱,来个三层的许可。

   第二,陈凤明的建房行为不属于《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的十二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假定其未取得规划许可,也应当是“补办手续”之列,何必要强制拆除?

    第三,假定陈家"有罪",其房屋何罪?非要拆除而痛快?是缺少法治意识,还是心理阴暗所致?想想近些年来,我们国家以占世界40%消耗才创造4%的财富(GBD),其中的原因与这类野蛮执法有很大关系。

    就本案而言,情况是在朝着有利于陈家的方向发展,一定意义上说,这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的表现。但愿这一趋势有利于陈凤明的问题能尽快得到解决,法治的进步总是从个案始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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