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在珠海召开的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上,又见到重庆律协会长孙发荣律师。看到她在会场上十分活跃,热情地与青年律师们进行交流,深为感动。记得2005年的4月26日,当年51岁的孙发荣当选为重庆第一任专职的律协会长。她按照承诺不能参加注册,不能进行律师执业,一心投入于律协的工作。现任司法部副部长的张苏军同志参加了这次选举会,对此肯定说:“由执业律师担任专职会长,在全国尚属首例,如果尝试成功,将会在全国推广”。
三年多过去了,又一轮律协会长选举正在进行中,“由执业律师担任专职会长”的经验是否得到推广呢?我们关心、关注。从网上披露的已经完成换届的省级律协来看,情况不是太好。孙发荣律师承诺“绝不参与所在律师所的任何业务和事务工作、绝不利用会长身份为所在事务所招揽业务、绝不利用会长身份为自己储备3年后的业务资源”,深得人心,得到全国大多数律师的赞扬,却没有引起那些热爱会长职务的同仁效仿。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原因当然不能完全归咎于那些被选举或被指派担任会长的同仁,这主要与制度设计和执行有关。
《律师法》颁布前,律师被定义为公职人员,司法局为其当然领导。在相当长时间里,各地律协会长、理事均由司法行政机关官员担任。1996年,《律师法》颁布,明确律师职业的民间性,也决定了作为社团法人性质的律协,应当消除“二政府”式的官方色彩。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律师法》更是明确“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2000年,广州最早实现了由执业律师担任律协会长,2003年,深圳则首先实现了律协直选会长的选举(后担任会长的李淳律师与孙发荣律师一样作为专职会长,不能参加注册,不能进行律师执业)。2005年的换届,全国绝大部分省市律协均由律师代表大会直选职业律师担任会长。但这些会长都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兼职。律师们一直有疑问,这样的兼职会长能否一心一意的为律师们服务?他们能不能杜绝“关联交易”?省市律协自孙发荣律师起,专职当会长无疑是一个好办法。
任何人的精力、光阴都是有限的。如果一位律师在忙于自身或本所律师业务时,是无法做到“一心一意的为律师们服务”的。同样,一位当会长的律师在忙于自身或本所律师业务时,也是难以杜绝“关联交易”的。当一位普通律师与当会长的律师对庭时,而当会长的律师由于经常代表本地律协与公检法进行交流有着与法官们的良好关系(且不论是否还有幕后交易),就足以使这类对庭难以保证是公平的。应当肯定,每次换届,很多人的热心是为了我们这个行业作贡献,但我们的确不能否认有的人利用担任律协负责人的方便为自己或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却没有“一心一意的为律师们服务”。
综观西方法治发达国家,也一般都是由优秀的执业律师组成律师协会(或称律师公会、律师联合会)对律师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很少由政府直接管理。我国根据国情设计的“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因为没有完全落实,引起了一些争议。换届本是正常工作,却常弄得风雨交加。究其原因,还是个“利”字。
毫无疑问,会长不执业,可以解决行业管理中负责人与被管理者之间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会长的专职,可以避免以前会长由于分身乏术,无暇顾全行业发展诸多事宜的矛盾;会长由差额选举产生,使其拥有充分的民意,有利于工作的开展。既然如此,为什么不能推广呢?律协之所以需要会长,是需要会长为律师服务而不是需要官僚。本周四,在宣武区的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上,人们谈论北京律协换届问题,我直言:谁想当北京律协的会长,请交出您的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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