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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长查处违建房被砍伤是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

(2009-01-11 18:42:57)
标签:

城管

拆违

冲突

房产

分类: 时政感受

 2009年1月11日, 长江商报 报道:9日,鄂州市发生一起暴力抗法事件,该市凤凰城管大队执法人员在查处违建房过程中,被一群手持管制刀具的不明身份人员攻击,一名中队长被砍伤。目前,受伤城管中队长正在鄂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鄂州警方已对此事展开调查。

  对上述报道,我有话要说。

    首先我对城管人员负伤深为关心,并十分不安,希望伤者早日康复。

    二是我认为,作为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暴力冲突,而这场冲突却不是一定要发生的。冲突的不必要性的背后是执法的正当性存疑,本案的冲突双方均有违法之处。这些年城管制度逐步误入岐途,城管人员辛辛苦苦工作却常与民众对立,从效果上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初衷。这一状况的产生,责任不在基层的城管人员,而是制度设计有问题。对此我在以前的著作和文章中已有足够的表述,不再重复,今天还是就事说事。

    毫无疑问,从报道中看到相对人一方有10余人手持管制刀具围攻城管执法人员,造成流血事件,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因为,即使城管人员的行为不妥,相对人也不能使用暴力伤害执法人员。所有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都应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对此,我想当地警方会依法介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而我认为需要重视的是,受害的一方的行为确有可推敲之处,这场冲突本来是依法可以避免的。

   据媒体报道,“早在1月4日,凤凰城管大队在巡查时就发现王某准备建房,并立即进行制止,协同街道、村组干部一起上门做工作,要求他不能顶风违法建房,并下达了停止建房通知书”。我不知道这一“停止建房通知书”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还是《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这显然是一种行政处罚,是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程序来实施的。但是,从媒体报道的情况来看,并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程序来做。更为严重的是在“9日下午2时30分,执法人员再次巡查时发现该处又恢复了施工。在制止过程中,一名执法人员遭到王某母亲的殴打。现场执法人员当即请求街道和鄂州市控制违法建设办公室增派力量,控制违建行为。”城管人员依据什么法律规定,用什么手段来制止公民的建房行为?显然也是违法使用暴力来“控制违法建设”!这是引起新的冲突的原因。

   对此,我们可以看看《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如果王某建房违反该法,那这里列举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给予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共七种处罚手段,偏没有什么“停止建房通知书”这一手段。

    再看《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里说是“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没有授权城管大队可以下“停止建房通知书”和制止建房行为。

   老百姓建造房屋不容易,作为行政机关对此是一定要慎重。遗憾的是,许多地方缺少依法行政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常以地方性文件来给城管队伍法外增加了许多任务。比如,拆房子这一本来政策性很强、法律规定最严格的处罚手段成为城管人员的经常性任务,这是法制的悲哀,是城管队伍的悲哀,是民众的悲哀。就本案而言,我真诚的希望当地能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一大原则出发,考虑该案的背景,在实事求是的依法处理的时,反思我们的工作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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