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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和记者纠葛,回避才有公正!

(2008-12-09 10:45:19)
标签:

检查官

记者

回避

杂谈

分类: 时政感受
  今天,山西检察官进京抓记者又成为新闻。读后真是让人不舒服。检察官和记者本是一条战壕的战友,怎么产生纠葛呢?从网上介绍的情况,我认为是各方没有遵守回避制度的祸。 回避制度作为现代文明的产物,又一次在社会关注的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和央视女记者李某的纠葛中得到验证。
  回避是指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办理该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②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未自行回避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司法人员未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请回避时,司法机关有权决定其回避。

    毫无疑问,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在该女记者曾与另外两名记者赴太原采访该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违规事实”之后,即有了上述规定中的利害关系。如果最高检知道这一问题是不应指定管辖的。比较大的可能是杏花岭区检察院向上隐瞒了这一事实,骗取了最高检的信任,从而取得违法办案的保护傘。对此,我相信最高检会很快取消原指定,防止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犯更大的错误。如果太原市检察院不遵守回避制度,其执法就有违公正。

   在批评了检察院方面的错误的同时,我认为记者方面同样存在错误。我认为回避原则同样适用于记者。中国的记者作为新闻工作者,应当有其职业道德和纪律。新闻媒体的职责是社会舆论监督,它应该是独立于政府权力和资本权力的第三种权力。这种权力天然的归宿是人民大众,因此它也必须为民众操控和使用,而不能成为谋求私利的工具。该女记者与举报人(吴某的弟弟)过从甚密,并已建立恋人关系。在获知“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这一新闻线索后可提交给上级并建议关注、派他人去采访。公私分明方能公正。否则,记者恋人与其线人、工作对像就难以定位,经济往来更无法理清。

   近些年,舆论监督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这个“难”与有的记者缺少法律常识和难以洁身自好不无关系。我们在呼吁国家更多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的同时,也希望记者们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时候千万不要公私不分。舆论是社会工具,决不可成为一伙人或个人的工具。遵守回避制度应当是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权时的底线。

   至于本案,我认为主要过错在检察院。因为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带头执行回避制度。如果是隐瞒真相骗取最高检的指定,问题就十分严重了。真相如何?我们不妨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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