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奥运会而延误的全国律协和北京律协的换届工作正在紧张的进行。在北京,由于数十位律师在网上提出直选的呼吁和北京律协错误地发表《严正声明》,将这次本是行业组织的正常换届工作披上了政治色彩。作为业内人士,本超脱的忙忙碌碌的写作、办案的轨迹被打乱了。手上的有关群体性事件的研究课题基本停滞,办案之余就在琢磨北京的这场换届风波,前后写了三篇搏文阐述我的观点。
这几天想想,感到就事说事,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争议。因为近些年来,对什么是律师,律师的性质与使命是什么存在着重大争议。一些错误的观点误导了一些律师和律师管理者。
毫无疑问,律师和其它脑力劳动一样,都是由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职业分工,但律师的产生却不仅仅是物质需求,还与人们的精神需求相联系。律师是伴随着国家民主和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而出现和发展的,是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关于律师性质,不同的人、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有的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是指法律规定律师职业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而有的学者认为律师的性质指的是由律师法律服务的功能决定的律师的身份特质,包括律师的功能和律师的身份两个方面。律师的属性,即是指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其职业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并与其他法律工作者相区别的根本的特征。目前主流的观点是认为律师的性质是指一定的法律制度决定的由特定从事律师职业的人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及律师具有的法律地位、权限、责任和作用所体现的根本属性。律师的性质在一国律师制度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属于律师制度的根本问题。
然而,我感到上述定义过于修饰。作为更为直接的理解,社会需要律师,如同国家、法律等上层建筑一样,是社会矛盾激化而无力自我调整时需要一种力量来进行干预,使矛盾不致于激化到社会崩毁的境地。这一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人类达到一定文明程度的必然产物。这一需求与我们党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所以,我把律师的性质用一句话概括:律师是社会和谐的建设者,而不是破坏者。
同样的没有争议的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想像极少数人依靠强权来压迫和剥削大多数人的社会是和谐社会。当一个社会的财富被极少数人掌握的情况下,是无法和谐的。正是因为如此,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推翻了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政权。在我们党成为执政党以来,总的方向没变,但一段时间也出现了偏差是需要纠正的。例如流通领域的官倒问题,企业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城市化进程和房地产开发中的官商勾结问题等等,都在产生一批富豪的同时损害了民众的利益,造成了社会矛盾加剧。我们律师对此当有“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责任感,坚持把匡扶公平正义作为律师自律和执业的准则!以此决定着律师的社会地位、作用、权利和义务,职业道德与律师业的管理体制。没有公平正义的追求,律师行业就没有希望。
当然,社会需要律师,又不等同于国家机器中其他法律人。因为,律师的作用有两块,一是执业权力源于法律的规定,源于委托人的请求,这是被动的。二是律师作为法律人,是公民中最为关心国家民主和法治进程的人。这里讲的关心也包括对律师制度和行业发展的关心,这种关心是主动的。可喜的事实是,近些年来,律师们对国家民主和法治进程包括对律师制度和行业发展的关心不断在增强。例如,对扬佳案、周正龙案辩护律师的质疑,反映律师们不仅关心个人的声誉,还关心整个行业的声誉。又如从深圳市、重庆律协的会长的民主产生和停止执业专注行业管理,表明律师们有了为行业发展而牺牲个人利益的精神。再如北京律师界的这场“直选风波”,从开始的对抗到出现协调、沟通的迹象,说明我们的行业开始成熟。
国家民主和法治进程与律师行业的成熟相联系,而成熟的标志是:我们能否坚持把匡扶公平正义作为律师自律和执业的准则!律师为了生活,需要赚钱。但是,我们的目标决不能停留在养家糊口上。物质与精神文明的双丰收才是我们的目标。这一点,我们不仅做得不够,整个行业特别是管理者的认识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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