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要召开了,我们期盼,我们高兴。然而作为法律人,我无法淡忘10月1日起的《物权法》的正式施行.应当肯定《物权法》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积极作用是十分明显的。而我关心的是这个法律对社会的进步与和谐的意义。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上述规定确立了我国不动产征收制度的两个前提、两个维护、两个保障原则,体现了党的执政为民的宗旨。但是,上述规定让我的心一直没有把握的是:该法的制订过程中,我们忽略了对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而大企业似乎无此问题)的补偿安置问题。中小工商企业是一个国家就业的主要途径,是社会稳定的主要着力点。在物权法的制定中,我们关心了老百姓的居住条件保障,但是忽略了对企业的补偿,特别是不让企业因拆迁而倒闭的问题。我始终认为,拆迁应当保证(最好是促进)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而决不应是破坏!我们客观的看,这些年拆迁给企业和就业造成的负面效应是十分严重,而我们对这个关系全局的问题认识不足,导致了众多的社会问题。所以,我担心,我害怕,更希望从今往后就业不是问题!
我是真诚的希望,在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制订过程中,千万千万不要忘记我所抯心的这个问题。《立法法》出台七年了,不应当是执行最差的法律。党的十六大和十七七的精神能在立法和执法领域不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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