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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天虎案件一审庭后的感想

(2007-04-05 12:06:53)
世人关心的高天虎被控诬告陷害罪一案,今天下六时四十分在襄城区法院结束了一审。旁听之后,遗憾多多,思考多多。

一.普法任重而道远

   我是应高天虎之父之请求,于昨天赶到襄樊市的。今天一早,我和同事一起赶到襄阳区看守所会见高天虎。此前的3月30日,我的同事李金平律师与万天飞律师已经为办理一审的委托手续见了高,遭到了拒绝。因此,我此次来也有被拒绝的思想准备。果然,高天虎虽然见我客气有余,甚至掏出香烟表示谢意。当我问到辩护一事,高高激动起来。喊着:“我无罪,不需要律师辩护,我自辩!”经过半个小时的交谈,高的情绪有所平静,但拒绝律师的初衷不改,我只能略作提醒便告别。如我所料,高在庭审中的表现是强硬有余,讲法甚差,多半回答文不对题。

无罪就不要律师帮助,请律师就是有罪吗?可见普法的任务还重得很!

二.缺少元素的故事

虽然对庭审,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作了充分的准备。尤其是公诉人水平很高,反应很快。可能是我未上台,使他缺少对手的缘故,未发挥最佳状态。以至庭开的有点枯燥,有的问题被疏忽了。例如,公诉机关指控“高天虎将自己的精液抹在女儿高莺莺的内裤上,取得武汉一鉴定中心的内裤有精斑的结论后就上访控告王淑君”。然而,到庭审结束,公诉人未说,审判长未查,被告人未争的是高天虎在何时.何地.用何手段把精液抹到了女儿的内裤上?又如,控方花了两个小时证明高莺莺是自杀。且不说自杀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使充分,莺莺何以自杀?自杀的念头或诱因是什么?如知高莺莺有自杀倾向,为何不防止?别忘记了宾馆服务员是要符合身体健康条件才能上岗的。这也是有关劳动法规的要求。讲故事,也要讲何人?何地?何时?何等手段?为何?这样的五个元素,公诉他人犯罪,更应该一清二楚,马虎不得。

三.疑问更重

本来,对以往之事应是宜粗不宜细.客观的去看。但是,公诉机关由于准备充分,便要精宜求精。反而使事情入了云雾山中。比如受害人王淑君的背景众人皆知,但是由于公诉人为了证明被告人的恶,而喧染了受害人的受害后果。令人听觉宝石宾馆是大大的外资企业,老板则是比霍英东还爱国守法的好港商。网上,包括警方此前对宝石宾馆不正当行为的评说均是侵权行为。又如,从始至终,没有证据证明武汉鉴定机构鉴定出的精斑是高天虎的精液,公安部的鉴定只对他的两处取样负责,只能说2006年7月21日检出的两块精斑是高天虎的精液,而无法证明别的。但是公诉人将2006年的鉴定延伸到2002年的鉴定,又使事情陷入迷雾之间。

总之,庭开得有秩序,但质量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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