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法任重而道远
无罪就不要律师帮助,请律师就是有罪吗?可见普法的任务还重得很!
二.缺少元素的故事
虽然对庭审,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作了充分的准备。尤其是公诉人水平很高,反应很快。可能是我未上台,使他缺少对手的缘故,未发挥最佳状态。以至庭开的有点枯燥,有的问题被疏忽了。例如,公诉机关指控“高天虎将自己的精液抹在女儿高莺莺的内裤上,取得武汉一鉴定中心的内裤有精斑的结论后就上访控告王淑君”。然而,到庭审结束,公诉人未说,审判长未查,被告人未争的是高天虎在何时.何地.用何手段把精液抹到了女儿的内裤上?又如,控方花了两个小时证明高莺莺是自杀。且不说自杀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即使充分,莺莺何以自杀?自杀的念头或诱因是什么?如知高莺莺有自杀倾向,为何不防止?别忘记了宾馆服务员是要符合身体健康条件才能上岗的。这也是有关劳动法规的要求。讲故事,也要讲何人?何地?何时?何等手段?为何?这样的五个元素,公诉他人犯罪,更应该一清二楚,马虎不得。
三.疑问更重
本来,对以往之事应是宜粗不宜细.客观的去看。但是,公诉机关由于准备充分,便要精宜求精。反而使事情入了云雾山中。比如受害人王淑君的背景众人皆知,但是由于公诉人为了证明被告人的恶,而喧染了受害人的受害后果。令人听觉宝石宾馆是大大的外资企业,老板则是比霍英东还爱国守法的好港商。网上,包括警方此前对宝石宾馆不正当行为的评说均是侵权行为。又如,从始至终,没有证据证明武汉鉴定机构鉴定出的精斑是高天虎的精液,公安部的鉴定只对他的两处取样负责,只能说2006年7月21日检出的两块精斑是高天虎的精液,而无法证明别的。但是公诉人将2006年的鉴定延伸到2002年的鉴定,又使事情陷入迷雾之间。
总之,庭开得有秩序,但质量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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