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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自相矛盾的混合物

(2006-08-28 13:59:33)

 
物权法草案--自相矛盾的混合物
   物权法草案几经波折,总算出台第五稿。然而,我一直关心的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仍旧在人为的胡同里不肯上大道。物权法草案因此成为一个自相矛盾的混合物,真令人失望.我说物权法草案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混合物基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的理由。
   第一,从立法理论上看最高立法机关最终仍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其给出的解释是:在不同领域内,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况相当复杂,难以作出界定;征收属于公权力的行使,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宜作出规定。然而,物权法草案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必须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草案并新增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乡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请大家注意!这种征收的规定是宪法.《土地管理法》之后的第一个。即生瑜,何生亮?没有理由不从物权保护的角度对 “公共利益”作出界定的!
   第二,从实践的角度,我们的可爱的人大官员们应当了解这个问题的迫切性。在征地.拆迁活动中,以“公共利益”为名侵犯公民和企业财产的事每天都在发生,极度的破坏社会和谐,损害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的地方公然以国家未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为由,擅自把商业开发=旧城改造=公共利益,继而动用司法资源来为开发商效劳,无耻的大量的侵吞公民财产。
   我们的立法机关本可有所作为,如在自相矛盾中不能自拔的话是有负人民之期望的。不过眼下还是草案,希望能补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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