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读消息,某司法机关下发文件对当地的律师名片统一格式和内容,违者将严肃处理。对此我深为忧虑。第一,律师印名片是为方便交流,其身份如无虚假,司法行政机凭何干预呢?如何干预呢?在有关律师名片的法律规范上,主要有这么两条:一是1995年2月20日司法部通过的《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4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2002年3月3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新修订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4条明确指出:“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但上述这样的规定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因为律师名片上可以印有“一级”、“二级”等具体级别,而不可以印“学术”、“学历”等事项,这“对律师来说为什么只维护律师的专业级别而不维护律师的专业学术、学历呢”,并且《规范》的意图也不能只是引导律师“升级”而不引导他们“升学”。第二,由司法行政机关来执行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规范》于法无据。对律师加以行政处罚必须依《行政处罚法》.《律师法》的规定来作出,而我才疏学浅,至今未在法律中找到对于律师把学术成就印上名片的处罚规定。第三,律师名片作为律师的外包装之一,在律师的业务开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交流与沟通的作用。可以说,律师名片设计的是否美观、大方,对于律师形象的塑造,有着很大的影响。在现代社会,名片作为广义的“律师广告”的一部分,不再仅仅只是一个联系与通讯的载体,它更多地发挥着一种推销、宣传的作用。有的律师在其开展业务的初期四处分发自己的名片,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推销自己、招徕客户的行为——律师名片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也是一种无奈之举。第四,至于有的律师在名片上虚假陈述,则有欺诈之嫌疑,如产生后果,尽可依法惩治。这与本文章讨论的名片文件已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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