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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能把无证或少证房等同于违章建筑!

(2006-06-01 16:57:54)

由于国务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许多地方为降低拆迁成本大力兴起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行动。引起了一个严肃的话题:什么是违章建筑?

     有人说无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手续不全就是违章建筑。这个观点是众多地方官员.甚至有关部门的领导所持的观点。然而,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仅举一例便可说明:北京的天安门肯定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不会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谁敢说天安门是违章建筑,人们一定将这个人视为疯子。为什么群众的房屋如果无证或建造手续不全就可能有灭顶之灾呢?群众利益无小事,何况是房屋,衣食住行这样的大事,所以必须十分地慎之又慎。什么样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必须依法界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要明确。一是法律不溯及以往万万不能将今天的法去套昨天的事,否则天安门危也!所以在界定房屋合法性时应该尊重历史,事实清晰,引用法律准确。

    第二,执法主体要合法。界定和拆除违章建筑应当由法律规定的授权,而不是拆迁管理机关的职责。比如对违反规划的建筑,那就要按现行规定,也就是由规划管理机关来界定和处理。一般按《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来处理。其它的违章建筑的界定和处理都要有法律的授权,违反哪一部门法的规定,就应该由相关部门做出界定,决不能越权行政。

    对而违章建筑的界定要本着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的原则处理。考虑到历史原因等作为人民政府有义务使群众安居乐业即便属于违章建筑,也不能一概而论地无偿拆除。有的可以补办手续,成为合法建筑;即使是必须拆除的违章建筑,其材料款和人工费也应考虑补偿。

    第三.在拆除违章建筑的工作中要做到程序合法。如应给行政相对人申辩的权利;如相对人要求听证,就应举行听证后才能作出决定。兼听则明是一个常识。特别要重视的是一般来讲,无偿拆除的决定和强制执行不仅应合法还要慎重从事,尽量减少群众的损失。善待群众方有和谐,民能载舟也能覆舟,此是古训也。

   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完全不予补偿也不对,因为其超过的只是土地使用期限,地上附着物仍是其合法财产,如果能自行拆除,损失不大也就拿走了,对于搬不走的需强行拆除的应适当补偿其建筑价值。因为临时建筑的批准期限一般为2年,是指其用地权为2年,房子本身是其合法财产,只是地的使用期限到期而已。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特别应注意的是,期限到了以后,城管部门还隔三岔五收些管理费、占道费,这样就视为政府再次许可。所以建筑到期后城管部门不能为了蝇头小利再去收费,更规范的做法是通知建设方应予拆除。主要在程序上把握住,不给自己找麻烦。

   一句话,以民为本决不仅仅是口号。我们是人民共和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应时刻牢记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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