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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单位建房的错

(2006-05-20 10:46:59)
                  不是单位建房的错不是单位建房的错
    今日,新京报援引新华社的消息:行政单位集资建房导致新的不公,对此,我感到文章立论存疑,因为问题不在于单位集资建房。
    毫无疑问,该报道披露一些行政单位利用职权的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造住宅然后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情况,与只能买高价商品房的平民相比是一种不公。然而,根本问题在于房价是怎样虚高到连行政单位的职工(多半人应是公务员)也买不起房,而需要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是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实行房地产垄断制度的错!按照现行房地产制度,土地由国家(其实是地方各级政府)垄断,公民建房是无法取得土地的,“招、拍、挂”的土地动辄几十亩、几万亩,由此造成土地使用权向大财团的集中。另一方面,单位、个人都是不允许建造住宅的。1994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将在依照本法取得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归纳于房地产开发。而房地产开发则为房地产企业的垄断,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者若非开发企业则被剥夺建房权。进一步的限制是在此前已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凡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必须取得规划许可的。实践中,房屋所有权人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取得许可的,危房及旧城改造的权力众多城市则授予开发商。平民们的房屋旧了甚至成了危房,也无法获准改造只有等到开发商的拆迁时再补上一笔钱去买商品房。
    正是由于上述房地产垄断制度,各地的房地土地出让价格一路攀升,商品房的价格更扶摇直上,靠正常工资买不起房已是不争的事实。垄断带来房地产的高价,受益的是地方政府的开发商,绝大多数市民(包括公务员)都是受害者。由此展开抑制房价的博弈上,各级政府的手段便显得苍白无力,也缺少法律依据。一轮调控带来新一轮的上涨,三个月的工资买不起一平方房屋,中国的房价工薪比之不正常远甚于发达国家,有的专家却在大放厥词说“房价还有上涨空间”,“房价如下跌,是老百姓受损”云云。
    住房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条件,应当是绝大多数人能买的起的商品,如今成为阳春白雪,我们就有必要反思现行房地产垄断制度的利弊。我想,我们如果能改革现行制度,打破垄断;允许单位个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建房,允许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直接上市流转,房价就可能回归理性,一旦多数人买得起房,就可避免众多公务员为解决住房难题去动用手中的权力资源,而产生新的社会不公和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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