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在天津一中院开庭。又是一件典型案件:天津南开区建委在前年三月以拆迁公司为申请人,作出裁决。南开法院按照建委的裁决和执行申请,于前年的4月八日强制拆除了七位被拆迁人的房屋。当月,在被拆迁人起诉之后,建委自行撤消裁决。在法院的动员下,当事人撤诉。此后,赔偿问题就无人过问。无奈之下提出行政赔偿。而南开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故上诉于今日开庭。该案显而易见的是,没有裁决,就没有被拆迁人房屋的强拆。原告的诉求应予支持,但是南开法院让群众失望,以裁决撤消不造成损失为由,如此判决让法律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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