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瞅不冷子写了篇《让“潜规则”来得更猛烈些吧》,感觉未尽然,索性就再说说这“潜规则”吧。
所谓“潜规则”大概就是些面儿上不好说,非得在暗地里办的“法子”。所谓大面上不好说,也就是些是你我都心知肚明它的丑陋、下贱、卑鄙、恶劣、狠毒、残忍;暗地里却可行,是因为通过它,做些利益交换或暗窃。
人们在履行“潜规则”的“义务”或是“责任”,大抵是觉自愿施行的,不必有外在的胁迫,虽然不排除确实存在某种胁迫,正是因此,久而久之,它能形成对抗公共社会的显规则的巨大的恶习惯势力,在有些时候,事实上甚至可以淹没社会的显规则,而陷其于极不文明的状态。
两千多年来,凡是被统治者们说得最好听的“道德”、“礼制”等,诸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礼义廉耻”、“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之类,则是“显规则”,这类规则往往是做不到的;相反,“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君要臣死,不得不死”等“潜规则”,简直就已经变成了明火执仗、杀人越货的显规则了。正是因此,两千多年来的中国,就其社会文明的公共性品质而言,确实被盛行“潜规则”社会。
这一切的恶根都来自“独尊儒术”以来的儒家思想传统,到了近半个多世纪,这种“独尊”的传统又转换成了“独尊马术”。
一个国家、民族、社会的“显规则”是什么?是法律。是白纸黑字写下的人人应遵守的行为律令、道德诫条。
然而心中无上帝、无真理、无宪法、无白纸黑字写下的法律条令的权威性的国人,心中惟一只崇奉“面上”和“暗地”两面的勾当,这就是“显规则”不盛,“潜规则”大兴的根源,也是最深刻的历史传统的根源。
其实,“显规则”也好,“潜规则”也罢,说穿了,都是有责、权、势、利者的砝码。记得古人好象说过这样的话: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毕竟人心是杆公平的称。
真是想不明白,暗地里做着“潜规则”事的人们,在台上面对大众时,“显规则”是怎么张口说出来的。在我看来,这些人的所作所为真不如妓女来的干净和直接。
三部曲之三《中国的“潜规则”与西方的“清商”》
链接:《让“潜规则”来得更猛烈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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