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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操纵中国——五一节日看长假系列之(二)

(2009-05-01 23:12:25)
标签:

国务院行政法规

长假

管道

提案

中国

杂谈

分类: 罗律的法治时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都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20081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如果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仅次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具有强制性的。

作为地方政府,按照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应当是对全国人大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模范遵守者和优秀执行者。而事实是,非要国务院办公厅下个文件(国务院办公厅2009326日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有关规定的通知),才能确保行政法规的执行,在一个秩序的国家里,这是很不正常的。

得亏国务院英明果断,有效地防止了这一破坏法制行为最终形成。

不过,回过头来看,有两点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第一,这个地方政府为什么不通过修法的正常渠道而冒着破坏法制的风险来作出恢复五一长假的决策呢?第二,当地的人大面对当地政府作出有违行政法规的决策时是如何反应的呢?

我国宪法第九十七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都明确规定:地方人大的首要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而事实呢?政府不依法行政的悲剧一再发生,而选举产生该政府的人大难道一点都不知道吗?人大的监督不到位又该如何处理?法律似有缺失。

作出恢复五一长假这一决策的初衷并不坏,我想一个地方政府,特别是省级政府不是不懂法治的严肃,主要是没有修法或者称变法的管道。

立法法只是对如何修改人大制定的法律的提案做了规定,并没有对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如何修改作出规定。谁能提案修改行政法规?如何提案?都没有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当没有修法、变法的管道,或者说修法、变法的管道不畅的时候,人们自然就会通过非正常管道来实现这一目的。这是很危险的。国务院的红头文件不是一次又一次的下发吗?难道都起到作用了吗?有效的管道比十个文件重要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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