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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宏观调控:居住刚性不能由开发商来定义

(2008-03-02 14:27:20)
标签:

房产

 房地产宏调:居住刚性不能由开发商定义
     居住的刚性是个婊子,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操法。
     房地产商定义的居住刚性,是这么一身理论打扮:男人需要婊子,自古以来需要,如今有了一点钱,有更大需要,一旦婊子少,价格会更高。这是人性、历史和经济学决定的。但须有政府取缔非法卖淫、禁止路边交易、暗娼,只许少数“合法场所”经营这一前提。一旦这个合法格局定下来,经营主就可垄断,扩不扩大规模倒是次要的——规模与效益没有必然联系。这种局面的形成,只需二个理由互为补充:土地有限、场所不够,是其一。但仅有这一条,还不足以形成垄断,因为理论上,只要有两处以上场所,就会形成竞争,一竞争,就会有利于消费者。那么,还需要另一个理由:娼伎有限。这后一条理由,对应到房地产业,就是开发商生产能力有限。总之,居住刚性无非是要达到这么一种符合卖方市场的舆论效果:许多人要住,而住房数很少。
     如果,政府和消费者顺着开发商定义的这个居住刚性去思考房地产的问题,可就上大当了。因为开发商很喜欢“住房数很少”这个状态或这个描述。
     有开发商说,三年后再买。无异于告诉你,现在婊子太贵,等三年后再说。承认现在婊子太贵,已经感动一批人了,问题在于三年后,路边交易、暗娼会合法化吗?如果不是,有何理由相信,婊子一定会多起来吗?如果三年后能多,现在为何不能多?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解决基本需要,有多种方式,有的方式目前定位于非法,就要使之合法(如小产权房)。实在要等,何止三年?吃斋念佛、披发跣足、穷途破庙、无欲则刚。
     非要论人性需要之刚性,显然不能由开发商(和其利益同盟)来定义这个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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