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进城新观念:党带村民去打工
以前我提过一个观点,农民应当有组织进城,当时提出以乡村贤达为带头人,经过观察,发现很难操作。第一,谁认证“贤达之士”的资格?即使在本乡本土有人认,在异乡谁认?通过什么方式认?如果是“丛林规则”冒出来的强人,很难符合中国和谐社会、善意城市化的要求。第二,贤达之士的报酬,如何实现?如果仅仅以金钱体现,这种有组织进城则很难容纳家庭以外的人一起行动。第三,农民没有太多组织机构资源可用。鉴此,我认为发挥农村已经有点散怠的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形成一个驻村党支部和数个外出支部的构架。而外出支部的构成,不一定是以一个城市内的同村党员为组织对象,根据具体情况,可以是一个省范围的××村支部,也可以是一个同村人较集中的某县、区、镇范围××村支部。
这样的外出支部,应该在其打工所在地的同村人情谊联络、村情通报、村民维权等项事务中发挥作用。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深化,这类外出村支部的作用会愈来愈重要。尤其在维权方面,有时候,看到那些领不到工钱的建筑工地工人、工厂劳工,成群结队走上街头,其领头者很容易被当作扰乱治安的头目而受拘于公安部门。因为平时合法头目缺失,临时为头者又肯定是血气方刚者,血气方刚者,有正义感,却易招损。可见其中合法的头人非常重要。而如果有农村外出支部,就会有助于形成这种维权的合法头目,以党的关系,也可以与打工地党组织建立有效联系。这样,可以形成这个时代的新型党组织关系,党的领导作用,亦有符合新时期特点的进步,与时俱进是也。
由外出村支部,演化为外出县(市)党委,倘发展成熟,就会全面更新党的空间观念。比如,湘乡市委驻粤委员会,其初期作用,有在粤湘乡市民联络、市情通报、湘乡人在粤维权,或兼有招商之义务,但主要地还是在于人际关系之维持,党的理念之维系,而不在商务,且不须专设办事机构,外驻市委领导人由本市市委委员担任,且为飞行委员,不作长驻委员,在打工者中设联络员,其主要任务在于联络所辖区由本市出来的村支部活动。
为了防止与外出目的地党组织的冲突,这种外派党组织,应该实支部而虚党委。因为市党委的主要任务,还是抓好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党的领导工作。但村支部不一样,有的村可能主要地依赖于在外打工,党组织不跟着去打工,等于是放弃了对于外出打工者的党务工作,在全国范围,并未形成打工者党组织一定归打工所在地管辖的条例,某种程度上,是打工者维权难、打工者走极端案件比较多的一个原因。
农民外出谋生,应该充分依靠党,依托党的资源,至少使他们出门在外的艰难维权,不至于轻易沦为扰乱治安的街头械斗。当然,考虑到出门打工者年龄均较小,所以发展年轻党员是农村党支部的当务之急。农民要发展,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权益,仅仅靠法的成本太高,靠党组织更直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