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挑剔“政府令”?
《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我是每期必看,但有的详细一点,有的马虎翻过。公报里大多是以市政府名义颁布的规定、规则、命令、通知之类政府文告。从大面来看,这些年政府机关里聚集了大量文理科出身的高学历人士,基本上文句是通顺的、逻辑是严谨的。但也常常能发现一些毛病。我是很能挑毛病的人。若干年后,我退休了,如果还有竭诚为百姓发挥余热的心肠,一定专门坐到政府文告发布的前一道机关,去把文字和逻辑关去。
今天看到的是第161号《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四届五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我是在大约十分钟翻阅过程中发现了两个大问题,相信政府在审议这份文件的常务会上可能还不到十分钟。
第一章《总则》之第一条,“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说得好,且出现了“被拆迁人”,那么,谁是拆迁人呢?按理说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了。但第四条,“市国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承办全市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房屋拆迁管理的具体工作。市主管部门和市拆迁办不得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那么,拆迁人到底是谁?第六条,“拆迁人一般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市、区政府可以确定项目代建机构或者批准成立拆迁事务机构作为特定项目的拆迁人。经市、区政府批准,拆迁人可以委托拆迁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宜。”
这里问题可就严重了。
一、公共基础设施肯定是政府资金有保障的,怎么凭空跳出个“代建机构”?是政府要施工队带资开发吗?是政府能力不够,不知道怎么建吗?另外,在项目处于征地拆迁阶段,施工单位就实行招标了?这个“代建机构”是政府公营部门(如工务署)还是一个企业?是不是由此引发一个公共设施“代建制”?!甚至于有强大拆迁能力的“代建机构”更容易得到建设任务之委托?
二、因为拆迁是个难事,所以拆迁主管部门只给政策(这个政策是书店里就可买到的),而具体执行由俗称“包工头”的人来搞掂一切?!
三、市一级拆迁主管部门自己规定自己不能作为拆迁人,却又可由作为项目承建方的包工头或项目承办方的政府机构委托给区、街道办这两级政府?
四、市、区政府可以批准成立拆迁事务机构作为特定项目的拆迁人,依什么法规批准?
总之,将来就是由包工头组织的黑衫军来搞拆迁了,拆迁办自己省事了,但社会的矛盾可能由此埋下爆炸的导火索。
立此存照,免得说政府所有的人均没经验,一时没看清楚规章的漏洞。我在10分钟之内看到了。也说出来了。
以上是第一大问题。第二大问题,关于《拆迁许可证》。第十一条,列举了拆迁人向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的五种文件,包括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但没说清楚,这个方案是不是经被拆迁人全部同意的。如果有个别或全部被拆迁人不同意该方案,会如何走程序,证明这一方案是合理的?!如果没有被拆迁人的全部同意,主管部门如何颁发拆迁许可证?!
还有一个小问题,属逻辑错误。第十五条,“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能有新建、扩建房屋之类的活动。”换言之,如果有以上活动,则属违规或建造违法建筑。违法建筑是该无偿拆除并予以处罚的。那么第五十一条,“下列房屋不予补偿……(三)在拆迁公告发布后,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的部分……”这纯属多余。因为第十五条已规定了不许建,隔了几十条,又来一句建了也不给赔——太小孩气了。
这个文件可能还有其他一些问题,政府现在干事要快,快了就难免虑事不周。真应了那句幽默话:领导也有领导的难处呀。深圳市主管征地拆迁的部门领导也是我的老领导,在此冒犯了。但我不说,在实施过程中也会遇到难以操作,或操作之后后患无穷的问题。建议尽快作出补充规定,对以上问题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