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警方称杨金德系“废用性肌肉萎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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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方称有关杨金德被刑讯逼供等说法“均属谎言”,并称将对“损害政法机关形象的行为和不实报道”,“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11年9月14日,律师在看守所内见到的杨金德。
【财新网】(综合媒体报道)就近日备受关注的河南南阳民企老板杨金德“涉黑”案,河南当地的《大河网》10月19日发布署名为“本网记者”的消息称,“南阳公布医学鉴定结果 杨金德涉黑案没有刑讯逼供”,河南警方称有关杨金德被刑讯逼供等说法“均属谎言”,并称将对“损害政法机关形象的行为和不实报道”,“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据此前财新《新世纪》周刊(相关报道参见于财新《新世纪》2011年第39期:一个“黑老大”的诞生),及《新快报》等媒体报道,因一次声势浩大的向法院“讨说法”,以及一次不合时宜的赴京上访,昔日的南阳市政协委员、民企老板,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
杨金德看守所会见律师时,讲述了自己被刑讯逼供的情况(参见相关视频:“涉黑”商人讲述刑讯逼供)。杨还曾手书了自己遭遇的15种刑讯:与狼狗关在一个笼子里面,名曰“与狼共舞”;被警犬在脸上舔,名曰“鬼洗脸”;啤酒瓶插在肛门里坐下,脚不能挨地,名曰“坐火箭”;被戴上脚镣手铐,再用棍子穿起来,提溜起来来回晃,名曰“吊大秤”……
对此,河南警方回应称,10月16日,杨金德在南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全面体检及刑事医学鉴定,南阳市委、市政府成立联合监督组全程监督。10月18日正式公布的鉴定结果表明,“网络新闻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南阳政法机关在办理杨金德涉黑案过程中不存在刑讯逼供现象。”
该消息称,相关新闻稿在网上大量转载,“产生了极坏影响”。南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该报道,针对报道中反映的一些问题,当即责成相关部门开展全面调查。10月16日,唐河县看守所委托南阳市中心医院成立由眼科、神经内科、肛肠科、皮肤科、耳鼻喉科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在两名省人大代表、两名省政协委员、两名报社记者、两名电视台记者全程录音录像记录的情况下,对杨金德的身体进行了辅助X线、MRI检查、神经系统影像、彩超、核磁共振等多项检查。
该消息称,体检中,杨金德自诉多次因他人外力打击致左眼失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大小便不能自理一年。杨金德左眼、右耳、左手腕、食指、小指用胶布粘贴,医生去掉胶布进行检查。在双下肢各关节活动、双下肢肌力、全身感觉、双眼视力等检查过程中,杨金德“不配合检查”。
据南阳市中心医院作出的刑事医学鉴定,“杨金德全身皮肤完整,未见皮损;双小腿及足背、足底附着的是淡褐色及黑色干燥性污垢,清洗即可去除;双足、双手20甲甲周皮肤完整,甲板表面光滑,质地坚硬,附着牢固。根据临床体检及脑干诱发电位、眼底拍片结果,耳镜及鼓膜拍片,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无失明、耳聋的临床证据;根据皮肤、肛肠科检查,结合肛镜检查,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未见皮肤及肛肠损伤的临床证据”。
对于杨金德自述的“双下肢瘫痪”的问题,鉴定认为,杨“双下肢不活动,检查不合作,膝反射活跃,结合全脊柱磁共振检查未见异常,分析认定杨金德目前因双下肢不活动,存在废用性肌肉萎缩,无脊髓性损伤的临床证据。”
就新闻报道中反映的情况,,南阳市公安局10月10日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案件的侦办、羁押过程展开倒查,“调查组逐个调查办案民警,查阅医院体检记录,调取视频监控录像,并讯问调查同监室人员,没有发现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行为。”
10月14日,河南省公安厅针对南阳市公安局的报告,采取异地用警的方法,组成联合核查组,从杨金德被抓获到案至被羁押至社旗县看守所,到后羁押在唐河县看守所,“全程开展调查,也没发现刑讯逼供行为。”
河南警方称,“联合调查及医学鉴定结果表明,杨金德涉黑案办理中不存在刑讯逼供问题,有关律师和媒体报道称犯罪嫌疑人杨金德因遭受刑讯逼供导致左眼瞎、右耳聋、双下肢瘫痪、指甲遭受钳子夹拔、肛门塞啤酒瓶等均属谎言。”
另外,河南警方称,经联合调查组调查,杨金德所称在警犬基地遭遇的“鬼洗脸”、“与狼共舞”等刑讯逼供并不存在。警犬基地实为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大案大队、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警犬训练大队的办案办公场地,警犬训练大队与另两个大队相互隔离,警犬使用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除驯犬员外其他任何人员都无法接近在此训练的警犬,更不可能将凶猛的警犬和人关在一个笼子里。
对于“南阳市公安局正紧急拆除警犬基地审讯室毁灭证据”的说法,河南警方称“不属实”。实际情况是,南阳市公安局因办案所需,8月份开始在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所在办公楼一楼最西头装修两间讯问室。而杨金德2010年10月12日被抓获时,是在该大队办公楼一楼最东头的一间讯问室进行讯问的,该讯问室目前完好无损,尚在使用。
该消息引述“南阳市政法机关有关人士”的话表示,“南阳政法机关一贯重视社会各界对政法工作的监督,真诚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的监督和建议,在日常办案工作中,南阳政法机关坚决杜绝刑讯逼供问题的发生,对于群众反映民警办案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决不姑息迁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损害政法机关形象的行为和不实报道,也将保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财新记者 秦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