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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小学生卖淫案”有罪免罚  出于5子女人性化判决

(2009-12-19 08:14:00)
标签:

小学生卖淫案

判决

杂谈

5子女均未成年,刘仕华当日已解除羁押

 

    18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卖淫案作出一审宣判:张安芬、刘仕华犯容留卖淫罪,但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被羁押在看守所的刘仕华于判决后返回看守所办理手续,随后被解除羁押。

 

刘仕华主动陈述伙同张安芬容留女儿卖淫

  法院审理查明,张安芬与刘仕华合谋让刘仕华的女儿刘某某从事卖淫。刘某某同意后,张安芬与刘仕华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先后租赁了五华区王家桥村273号一楼靠楼梯第一间等共四间出租房,容留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

  2008年11月27日,刘某某与赵某某在出租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08年12月7日,刘某某与幸某某发生卖淫嫖娼后,幸某某因不付嫖资被刘仕华、杨某某等人殴打,刘某某报警称自己被幸某某抢劫。2009年3月16日,刘某某与王某某谈好嫖资,带回住处后因被巡防人员发现,张安芬、刘仕华让刘某某与祁某某采取换衣服的办法欺骗巡防人员,导致巡防人员错抓了祁某某等人。此后公安人员向刘仕华、张安芬了解事件的真实经过时,刘仕华主动陈述了其伙同张安芬容留刘某某卖淫的事实。

  张安芬、刘仕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予以否认,均称自己没有容留或介绍女儿刘某某卖淫,也不知道女儿刘某某是否卖淫,过去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都是公安人员教其供述的。其辩护人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公安机关违法取证,应当宣告两人无罪。

 

法院判决刘仕华、张安芬有罪免罚

  法院认为:一是从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出示的证据来看,并无违反法律程序非法取证的情形,且警方进行讯问或询问均有同步录音录像。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证人证言可相互印证,故被告人的翻供无证据印证。二是对本案未成年人进行取证时,均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指派代表作为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参与公安机关对未成年证人的询问过程,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并无本质冲突。三是关于被告方“家长为未成年人提供住所,不管该未成年人是否有卖淫行为,作为家长都无法构成容留卖淫”的观点。刘仕华、张安芬具有提供场所容留刘某某卖淫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也实施了提供卖淫场所的行为。因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和观点均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张安芬、刘仕华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法律界人士称刘、张应带好五个子女

    刘仕华、张安芬辩护人之一的昆明律师徐兴华称,张安芬听判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要上诉,刘仕华则没有对判决明确表态。

    徐兴华称,从他个人来看,这应该是一个比较公正的判决。

    有当地法律界人士认为,刘仕华、张安芬被判决有罪免罚,与其五个未成年的子女可能有一定关系。

    目前因卖淫在昆明少年收容教育所接受收容教育的刘某某是刘仕华的女儿(将于明年1月19日行政处罚期满),刘仕华带着她从贵州毕节漂来昆明后,与带着两个女儿从云南昭通来昆明的张安芬同居,两人又生下一子一女。“刘某某出生于1992年12月21日,至今未满18岁;张安芬和她与前夫所生的2个女儿一个16岁,一个13岁,与刘仕华所生的2个孩子一个3岁(儿子),一个2岁(女儿)。孩子们都需要吃饭、接受教育,更需要父母的爱。如果父母都在狱中,这些孩子怎么办?”这位人士认为,法院是基于人性化考虑做出的判决,刘仕华和张安芬应该带好自己的孩子,不要再让他们走上歧途。

    法院判决是否考虑到五名子女的因素?昆明市中级法院政治处一位人士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虽然在宣判词上没有这些内容,但五华区法院的确是基于人性化考虑,做出的这个判决。宣判时,云南大学法学院几名教授也赶来旁听了该案,他们对该案的判决结果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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