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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向市场释放出什么信息?

(2017-08-14 10: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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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8月3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了《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办法》指出,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为符合北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的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购买的,申请人应当年满30周岁。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而对于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有住房转出记录等情况的申请家庭不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明确各区的共有产权房源将有30%划给新北京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的销售均价,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此外《办法》还对共有产权房申请、购买、使用、再上市交易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居住角度看,用共有产权形式将政府持有的部分“使用权”让渡给购房者,不仅降低了购房者的门槛,还减轻了购房者的负担,满足了无房家庭的住房需求,让居有其所得到践行。

从市场层面看,打消房价预期看涨、房价只会涨不会降的炒作心理,落实中央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在分城施策、积极调控的同时探索解决居住困难问题,以期建立适应市场规律的长效机制。这个举措在北京实施有着深远意义。

关于共有产权,在西安并不陌生,2015年西安提出共有产权方式可加速棚改进展。共有产权住房,通俗讲是指住房困难家庭购房时,个人与政府按一定的出资比例,共同拥有房屋产权,是一种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政府的产权部分主要由中省市县政府补助资金、土地出让转让优惠和税费减免部分构成。

购买共有产权房的购房人在自住时,承担全部住房的维修和物业管理费用。个人产权未达到60%时,保障对象仍需缴纳政府产权部分的租金。个人产权超过60%时,政府产权份额对应的住房使用权,则无偿让渡给购房人,不再向购房人收取租金。

此举对城市低收入群体提高居住品质有直接帮助,对于抑制居高不下的房价有着积极意义,也是践行“居者有其所”的有益探索。

无论租售同权,还是共有产权,都向市场表明政府正在商品房、保障房的基础上尝试多条腿走路,以期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体系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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