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市场补偿机制消除拆迁之恶
2010-4-3 南方都市报
金钱难以弥补拆迁制度之恶,但在底线社会中,金钱能够部分减少恶劣的程度。而用市场化的补偿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消除迁拆之恶。
今年3月3日,武汉69岁的王翠云老人因抗拒拆迁,活埋而亡,事后家属获得“800平方米还建房、60万补偿款”。3月27日,92岁的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村民陶兴瑶,与儿子陶惠西共同自焚。儿子死亡,老人重伤。目前家属与官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对陶惠西死亡赔偿90万元。
这些抗拒拆迁者既是不幸的,又是幸运的,他们获得的经济赔偿超过普通标准。
请读者先不要急着抗议我把生命与90万的金钱等同齐观,现实是,很多人连被等量齐观的机会都没有。从2003年到2009年,媒体报道的十桩强制拆迁案例中,两人没有说法,几十人被捕,处罚从判处死刑到刑事拘留;一人缓刑;较为特殊的是2004年湖南嘉禾陆水德等拆迁户从楼上投掷石块以“暴力抗法”和“妨害公务”的罪名被逮捕,后被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大多数拆迁户,或因为暴力抗法,或因为妨害公务罪,或因为故意伤害罪而被捉将官员里。可见,近年多数抗拒拆迁者受到法律的严惩。
拆迁条例之所以恶规难除,不外乎地方政府与开发商、拆迁者试图从房地产市场中获取暴利。拆迁者试图以低价甚至零价格获得土地收益,而拆迁户希望获得与投资品价格相等的收入补偿,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拆迁房交易。由于中间存在的巨大的上百倍的价格落差,每每发生拆迁户以命相搏的惨剧。
用市场补偿机制可以部分消除拆迁之恶。对于拆迁户而言,如果拆迁条例能够满足他们的资产价格的要求,那么条例就可以变成公平的博弈平台,也许并不那么恶。这是被许多学者所痛斥的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充满了功利主义的色彩,但在缺乏底线的社会中,却令人惊奇地充满了正义与公平的光辉。
就连我们一向视为恶规的《拆迁条例》等,也成为维护拆迁户基本权利的工具。上文所述的连云港市陶兴瑶父子,为了维权,托人买了拆迁方面的法律书籍,此后,他们维权只有一句话,没有拆迁证不能拆房。他们哪里知道,一些地方连处于底线的《拆迁条例》都无法遵守——没有拆迁症,他的房子、其他村民的房子还是被强拆了。如果没有自焚案,连云港强拆在多如牛毛的拆迁案中,连水花都不会溅起一个。
1月29日在国务院法制办官方网站全文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具有市场补偿机制的雏形。
按照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条款,被拆迁者可以得到市场化的补偿价格。如“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为了防止中介机构听命于拆迁方,强调“地方政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出具的估价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可以得到市场价补偿,就意味着被拆迁者可以得到资产价格的上涨红利。比如,深圳某中心城区市场价每平方米2万元人民币,那被拆迁者就可以得到同等价格,而不是以往给予城市居民的砖头水泥价格的补偿,给予农村居民征地的青苗钱补偿。新的征求意见稿还考虑到房地产作为投资品种的增值空间,而以往的征地与拆迁条例则是赤裸裸的掠夺。无怪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遭到空前的抵制,迟迟难以出台。
对于违规强迁、不拆者同样可以通过经济处罚的方式,使其不敢轻易违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加里贝克认为:当潜在的违法者认为 P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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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时就会开始违法。这里D指违法者预期的违法后被发现并处罚所带来的成本,P指违法者预期的违法后被发现并处罚的可能性,U指违法者预期的从违法中取得的收益。要使法律得到最大限度的遵守,我们必须尽可能使上述不等式不成立。由于违法者预期的从违法中取得的收益通常是一定的,我们必须努力提高PD的值。
用大白话解释,就是尽量增加违法成本,那些可能逃过法律监管的漏网之鱼的成本,由被监管到的违法者来承担。地方政府或者开发商强迁得到的收益是2亿元人民币,那么,惩罚就决定不能低于2亿,胆大违规者也会思之再三,不敢轻易伸出强拆之手。
功利主义的经济学,在现实的利益博弈中大有用处。合法、阳光的博弈,充满了法治与市场的精神,在这点上,法理与市场定价在本质上一致,市场功利与法律的尊严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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