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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制订中国版《反海外腐败法》

(2009-08-25 01:23:17)
标签:

财经

应制订中国版《反海外腐败法》

凤凰周刊 2009-8-22

 

    美国掀起雷霆行动,反海外商业贿赂行为。美国司法部官员表示,目前正在接受司法部调查的美国公司有120家,比去年年底接受调查公司的数量增加了将近两成。

 

    美国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公司日前因其向中国地方官员行贿以获取项目的行为触犯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被美国监管当局处以20万美元的民事罚款。其后,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陷入贿赂丑闻,美国司法部指控这家生产控制阀的跨国公司从2003年到2007年展开了“马拉松式”的行贿:它在30多个国家行贿约236次,共计支付了约490万美元。CCI供出了与此相关的9家外国公司,其中包括江苏核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材料设备公司、中石油、东方电气公司、中海油六家中国公司。除了中海油之外,其他中国公司至今保持缄默。

 

    保持缄默无济于公司信用的提升,中海油通过积极的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诸于众,赢得了国际信誉。无论对于中国国家形象,还是规范中国公司在境外、境外公司在中国的行为,出台中国版的《反海外腐败法》迫在眉睫。

 

    随着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交易的增加,在海外的贿赂案件时有发生。2004年国际知名电信设备企业朗讯公司涉嫌商业贿赂的“朗讯”风波,2005年的“张恩照事件”和天津德普医疗公司在华行贿同有医院的“德普行贿案”,以及近期数起案件的披露,对于中国的形象造成沉重打击,负面影响不亚于三聚氰胺,更让中国商业潜规则暴露无遗。从已经年的案件来看,既涉及银行高管、地方官员,也涉及大型电讯公司高管。如果法律不对海外贿赂和受贿行为加以规范,中国企业的潜规则就将成为国际经济舞台的笑柄。

 

    反海外腐败是国际市场大势所趋。2003年12月,43个国家在墨西哥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16条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国际商会1999年修订的《打击国际商业交易中的勒索和贿赂的行为准则》认为,贿赂和勒索是扭曲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而非政府性民间机构国际透明组织则主张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广泛的反腐败联盟,并每年进行各国腐败状况评估,将各国按照腐败严重程度进行排名,以《各国腐败观察指数》形式公开发表。中国不可能自外于国际舞台,与国际普世价值观背道而驰,建立中国式的反海外腐败法律是承担国际责任的郑重表态,也是中国制约境内外公司行为、提升中国经济增长潜力的重要手段,潜规则盛行将扼杀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

 

    我国目前对于海外机构的制约欠缺完善的法治渠道,导致的结果是处置不力、动辄得咎,从力拓案的间谍罪可以看出,正常的司法调查蒙上了权力的阴影,徒然授人以柄。

 

    美国司法部门则可以援引相关法律——任何在美国有商业联系的公司,不论是在美国上市或者是在美国有任何业务,都在《海外腐败行为法案》的适用范围内——名正言顺地调查制裁,美国朗讯(中国)公司和德国西门子公司都曾被美国依据《反海外腐败法》实施了司法调查,2007年,司法部指控电信设备巨头朗迅(Lucent)没有准确记录为来访的中国电信企业高管参观旅游景点支付的上百万美元费用,朗迅为此缴纳了250万美元罚款。2008年12月,被美国司法部指控海外行贿的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8亿美元的罚款,创下单个公司支付行贿罚款的历史记录。

 

    另据披露,澳大利亚力拓集团有可能因违反《反海外腐败法》而被SEC调查的,一旦调查真正展开,就意味着力拓集团在涉嫌违反中国法律的同时,也与海外商业贿赂有关。相比而言,美国对力拓的调查则于法有据、在国际舞台占据道德与规范的至高点。

 

    1977年美国《反海外贿赂法》诞生时,正值美国“水门事件”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发现不少美国公司为了获取有利于自己的待遇,曾经对某些外国政府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官员大量行贿,由此,反海外腐败法出炉,此后经过三次修订。我国目前商业潜规则盛行,海外腐败在国际上屡屡曝光,此时正是订立反海外腐败法的大好时机,民意支持、国际舆论支持、对中国的法治建设、重建商业文化有利。

 

注:8月19日,国资委内部人士表示,目前几家中央企业正在展开内部调查,国资委纪律检查主要是针对央企的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内部的问题首先要自查清楚。
    被指受贿的企业一位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公司已经基本了解并掌握美国CCI公司与本公司相关行贿,下一步美国司法部还将根据《海外反腐败法案》在12月8日和明年1月25日对CCI公司及其6位高管进行审判,公司会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同时也将密切关注国内相关部门包括国资委和国内机关对待此事的看法。
    东方电气与中海油否认受贿指控。
    中国的法律哪儿去了呢?先是自查,有法律依据吗?然后是管理者国资委查,查出来的结果怎么算?该出来查的人突然失踪了。
    关起门来企业、部门自己查,显得中国全无法律似的,让国民情何以堪。
    如武绍智所说,清白是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证明的。公司自己的证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在国外已经证据确凿证明企业存在受贿行为,企业是不应该自查的,这就好比是让小偷去自查小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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