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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不可拔苗助长 清末上市公司为什么必须分红

(2008-06-27 00:40:34)
标签:

股票

金融创新不可拔苗助长

看清末上市公司为什么必须分红

2008年06月26日 南方周末

 

    虽然,已过去一百多年,但我国的信用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可见,信用的培育不由时间决定,而是市场自身决定的。现在的上市公司,信用不见得比清末的公司更高明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处于低迷状态,管理层稳定市场的言论层出不穷,投资者的信心仍处于冰河期。发展了近二十年的中国资本市场着实让各方尴尬,一些资本市场人士因而建议尽快推出创新的金融衍生产品改变现状。他们认为股市低迷是因为工具不够,这是极大的误解。

 

    资本市场拔苗助长行不通,以金融衍生品的方式提振市场开错了药方。资本市场归根到底是信用市场与信心市场,金融产品能够发展到哪一步,并不取决于领导层和主力机构的决心,而取决于诚信体系与信用市场发展的阶段。

 

  清末股份制企业最大的特点是向股东分红的传统,甚至借钱也要分。看上去这与资本市场的初衷背道而驰,如此竭泽而渔、将股票债券化岂不是让公司失去生存根基?

 

  在中国第一批股份制企业发行的股票中,全都明确规定了利息率,而且绝大部分是不管企业效益如何都必须发给的“官利一分”。最早的招股企业轮船招商局的股息是“每年壹分生息”,湖北矿务总局是“按年八厘起息”,山东莒州矿务股票说得更清楚:“计足一年,不计闰月,每股支给壹分利息”,“如有馀利……照股均分”。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股份制企业的规章制度中,相当部分企业仍然有这样的规定,只不过将“官利”“馀利”改称“股息”和“红利”。

 

  清末股份制企业不得不分红。一是信用文化根基尚浅,只能以分红取信于投资者。分享企业成长收益是信用体制发展到一定阶段,投资者与企业主办者取得互信,并且有法律法规等体制要素确认股东权利之后的产物。在制度不健全时,企业不承诺分红,没有人愿意贸然投资。

 

  二是对普通股东被剥夺的权利的补偿。

 

  清末主要股份制公司是一些官办或者官督商办企业,代表性的有轮船招商局以及上海机器织布局、汉阳铁厂等。当时企业招股不实行严格的审批制,登报公开、章程备案即可。

 

  企业股权分为两部分,一是官方投资部分,二是民间认股部分。不管官方资本占比多少,企业必须由官方派员管理,普通股东的产权、管理权被硬生生地剥夺,由此导致生产经营不善,企业职位成为官员安插私人的肥缺。这与当下的国有控股企业相似,当然,国有控股企业绝对控股是因为股权占比大,但其持股成本却与中小投资者天差地别,所以一旦普通投资者听说国有股权以市值减持,就会魂飞魄散,股市一泻千里。主要是二者的成本、收益截然不同。究其实,是对普通股东权利的剥夺。

 

  就资本市场而言,由于股东管理权缺失,需要一重补偿,加之这样的企业经营不善血本无归的概率较高,投资者有权利要求得到双重补偿。

 

  在初级资本市场,以分红等形式给予投资者较高的回报率是对于投资者权利、对于更高的市场风险的补偿,是市场给出的风险定价,有其内在合理性,符合风险高价格高的金融学原理。

 

  反观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大肆圈钱却没有回报,与先辈相比惟一的区别大概是戴着金融创新的帽子,以各种一知半解的术语,急于推出种种产品进行融资。这连我国初始阶段的上市公司都不如,当然更违反了资本市场风险与收益相关、高风险需要高溢价的内在规律。

 

注:一些人热衷于金融创新,如果结果是像权证一样,进行一次利益再分配,这样的创新不要也罢。此文是我反对金融创新冒进的理由,市场信用缺失到必须进行全方位管制,却自以为是华尔街投行家,没有比这更可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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