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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用于未缴纳者的住房保障有违物权法

(2008-03-24 01:47:05)
标签:

房产

 公积金用于未缴纳者的住房保障
有违物权法

2008-3-20 晶报

 

    针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发布,2002年修订)的调研报告已经汇兑,公积金制度性改革迫在眉睫。

 

    根据已报道的内容看,公积金所暴露的问题属于沉疴:一是使用效率差。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4107亿元,扣除风险管理基金等拨备资金后,有2186亿元资金沉淀账户。虽然比2006年下降2个百分点,远低于国外同性质基金使用效率。在我国职工住房条件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这样的房地产基金浪费是不可原谅的;二是监管不严,挪用公积金、公积金腐败案时有发生。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理财能力有限,在委托金融机构投资时常常爆出弊案;三是投资能力低下,现在公积金不像社保基金一样委托投资机构进行专业的、受的监管的投资,或是坐收利息,或是私下与投资机构受授,造成极大的风险。

 

    应该如何改变?一句话,应该增加公积金的严格监管下的有序投资,提高使用效率。有几个方案可供选择,其中的草案之一是增加公积金使用的公平性。3月17日,建设部新成立的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司司长侯淅珉表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正在积极研究公积金对中低收入家庭的使用途径。此举既可减少公积金沉淀规模,又可帮助解决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所需要的资金问题。

 

    增加公平性又可分为以下几个具体步骤。最重要的是,不把公积金缴纳的数额与贷款高低挂钩,依据国家审计署2006年对住房公积金内的审计结果,2005年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有44.9%发放给了缴纳额排在前20%的人群。这是明显的低效与不公,有违公积金设立之初的本意。现在公积金群体中的低收入职工也可以享受到较为低息的大额度公积金住房贷款,并且允许缴纳者以公积金购买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支付房租,此举可以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并且没有侵犯公积金缴纳者的财产权,低缴纳者也是基金投资者应该享受贷款权,并且可以通过延长利息支付期,使公积金的缴纳与收益取得均衡。是一个值得赞赏的提议。

 

    但是,公积金为并未缴纳公积金的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则侵害了缴纳者的财产权。

 

    建设部新成立的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司司长侯淅珉表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正在研究政协委员就公积金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已经有了初步的草案。侯先生并未指出,中低收入家庭是否按照是否缴纳公积金来划分,考虑到此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去必要的开支后要全部投入廉租房建设的条款,此次的中低收入家庭恐怕也是泛指。

 

    我国的公积金制度实行16年,挟带着集职工之力共同融资解决住房困难的美好愿望出生,成长为今天的问题少年,其间所发生的偏差正印证了目前管理所出现的巨大体制性漏洞。公积金并不是政府的社会保障与住房保障资金,基本上属于职工互助性的资金集聚与使用形式,其涵盖范围十分明确,就是缴纳职工的住房融资困难。简言之,这是一个缴费者形成的困难自助保障基金,其本金与增值部分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都归基金投资者所有,而不能因为一个事业单位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来管理,就因此变成了国家所有的公共财政。

 

    公积金就有明确的产权归属,任何不经投资者同意的使用都属于侵占挪用。我国已经颁布了经济宪法《物权法》,明确规定公民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等。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公民私人财产,并且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积金管理条例是下位法,不应与物权法发生抵触。将公积金与公积金收益当作政府可以随意动用的公共财政,显然有违反物权法之嫌。

 

    捍卫公民财产权与保障民生抑制房价一样重要,如果为救房地产保障一时之急,而兴义帜收缴公积金投资者的财产权,则是试图用一个更大的错误解决较小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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