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保障型住房标准必须有合理的理由
2007-11-9 新京报
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应该高还是应该低,这是一个伪命题,真正的命题是经济适用房的标准如何落实,到了何种条件之后标准应该提高?
北京、上海、广州、杭州等城市陆续提高了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标准,既提高了家庭收入的门槛,对于人均住房面积、户籍等有了新规定。
经济适用房新标准有两个特点,一是提高了申购标准。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建委、市统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北京市城八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保障家庭收入、住房、资产标准正式确定,廉租房保障家庭1人户年收入为6960元及以下,经济适用房保障家庭最低年收入为22700元及以下,由此推算,3人户家庭年收入禁超4.53万。同时,1人户到5人户的家庭总资产净值分别确定为低于24万元、27万元、36万元、45万元、48万元。5类家庭均须满足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及以下的要求;二是扩大了申购对象。以重庆为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包括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提高申购标准对中低收入阶层而言确实是极大利空。以往北京经济适用房的每年6万元收入标准,如今降为三口之家的4.53万元,考虑到通胀影响的因素,事实上明年将下降到实际4万元以下。而北京市在2006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097元,2005年为32808元,2004年为28348,年均增长率超过10%,按照这一比例,北京的职工平均工资明年将达到4万元左右。两下夹击,无疑是将大多数中低收入阶层赶出了政府变相的住房福利体系之外。这意味着,政府的整个住房保障支出将减少,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准是下降了而不是提升了。
政府为何提高门槛?合理的解释是以往欠帐过多未能按期完成住房保障规划,高房价高物价将大多数人逼入住房保障人群,并且以常住人口而非户籍人口计算的趋势拉低了平均保障水平。
以往政府虽然将经济适用房的门槛放得比较低,但由于实际执行过程难以到位,经济适用房对大多数符合条件的人而言成为一票难求的空中楼阁。2006年,北京定向供应给危改、文保和重大工程市政建设、奥运场馆建设、城中村整治的拆迁居民的经济适用房为1万多套,但符合上述条件的有5万多户,有8万多户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正在轮候,供给与需求为1:13。如果将标准提升到8万元左右,意味着有50%左右的居民将进入住房保障体系。如果按常住人口而非户籍人口计算,保障住房面积将增加三分之一左右。
政府短期内显然不可能满足那么多的保障需求,到现在连廉租房的资金来源都无法保障,惟一的办法就是通过提高门槛自己给自己减负。
让人奇怪的是,建设部此前发布的信息却让人得出相反的判断。建设部副部长齐骥曾经表示,政府有能力填补每年500亿廉租房资金缺口。如果将覆盖面扩大到1000万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年的资金需求至少497亿元。应对之策是让地方财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净收入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但是,即便对于上海这样的富裕地区,一年4到5万亿的租金补贴都不是件轻松的事,更不必提以较高的标准由地方政府补偿的经济适用房,每年数百亿的资金从何而来?并且若推广以在本地居住五年以上的常住人口衡量保障面,各大城市将提高五万户以上的保障家庭,更是不可承受之重。虽然以常住人口计算是为将来打破户籍分割基本制度的良性改革创造了前提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强调能够保障资金来源,而土地本来就在各地的土地储备中心,那么,提高标准只有一种解释,就是政府不愿担负沉重的保障型住房,而希望借由限价房之类的半市场途径,由社会各方分担保障成本。
不管怎么样,住房保障是牵涉千家万户的公共政策,政府在提高门槛之时,必须给出充分的理由。政府的责任不仅体现在保障面的多寡,更体现在科学规划、言出必行与减少寻租空间。既然提出了大力发展保障型住房,政府有必要以执行力来体现政策的严肃性,即便是客观条件限制不得不暂时提高门槛,也必须有个清楚的交待,并对未来有合理的规划,即人口与资金到达某个水平就将降低或者提高门槛,从而将保障人群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放言扩大保障住房的同时悄无声息地调高门槛,上下互信与行业良性发展恐怕很难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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