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颉建玮受贿12万判10年冤枉吗?

(2013-11-04 18:32:29)

日前,京报新闻披露: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服务中心原副主任颉建玮(女40岁),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获得资质提供帮助,并以此受贿共计12万元,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终审判处颉建玮有期徒刑10年。

  此案中颉建玮是住建委窝案中最后一个被判刑的人员。此前,刘宇昕和罗晓杰已相继获刑,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原副司长刘宇昕获刑12年,已经退休在家的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综合处原调研员罗晓杰(女)获刑10年半。

  对于此受贿案案值那么少却都判了十年以上,坊间许多人大惑不解--主要是类比那些动辄贪污受贿成百万,成千万的一比似乎如此量刑不可思议啊?!

  但是,依照目前我国刑法量刑标准还真的无可挑剔--十万元则就符合数额巨大的尺度!看看如下量刑标准第一条规定或许就会自己得出答案了。不过,依本人之见此量刑标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收入的提高,货币的贬值也该进行修正了;此外对于数额与量刑的尺度也要更加量化--否则法官把握享有从10年,无期直到死刑的尺度太过大了......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量刑--以受贿数额和受贿情节为标准,具体确定行为人的刑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较重,是指犯罪手段狡猾恶劣;行为人既贪赃又枉法;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是累犯、共犯中的主犯;受贿后又参与、支持其他犯罪活动:订立攻守同盟,销毁罪证,拒不坦白退赃;在对外活动中,向外商索贿受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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