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唤募捐法成为防诈捐的利剑
姜春康



备受关注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草案)》将进入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审议程序。据透露,《草案》将对当前“诺而不捐”等募捐行为失范现象从法律层面进一步规范。(9月10日《长沙晚报》)
从汶川地震到玉树地震再到舟曲泥石流,举国上下、各界人士纷纷慷慨解囊,为灾难出一份自己的力。但也有不少混水摸鱼的,比方,一些企业、一些名人承诺捐款,但到最后却是空头支票,诺而不捐。面对赈灾捐款中不断曝光的“诈捐门”、“捐款秀”等现象,能否用法律来给他们带上紧箍咒?
出台募捐法规,正合时宜。实际上,中国首部慈善法规《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于2009年在江苏省诞生,其中规定:通过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开展慈善捐赠的,当会同慈善组织进行,同时接受公证、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告,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开支后,应当及时全部移交慈善组织。此次,湖南紧跟形式出台地方募捐法规,也正是针对当前社会上出现众多募捐活动,却因设立程序、组织形式等无统一规范,导致部分慈善组织运行管理不透明、不规范。
透析一些募捐活动,有些非常必要,有些则被“蛀虫”叮咬,使得以募捐为名,行营利之实的现象严重。正因为募捐主体混乱和募捐行为失范,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在社会上公开募捐,而一旦没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信息公开制度,就会陷入低透明度的泥淖,继而降低社会公信力,更让捐赠者心生狐疑后捐赠热情锐减。
目前,我国慈善公益事业方面的法规只有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而该法只对捐赠进行了规范,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地方出台的募捐法律和《捐赠法》不同,其核心在于从受赠人主体、组织实施、监管审计、余额归属等方面作出严格规定。这对保障慈善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破冰意义。
希望江苏、湖南募捐法规的星星之火,可以全国开花,使募捐主体、募捐受益主体和募捐客体更加明确,让募捐行为更加透明,让强制募捐与自愿募捐的界限、条件、监督等问题有法可依。这样,每个人都知道“我的钱用在了哪里”、“诺而不捐和开空头支票都要被起诉”等等,这显然是利国利民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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