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不应掉入“劫贫济富”漩涡
姜春康
针对社会上一直关注的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额扣除标准问题,财政部近日发布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指出,如果目前大幅提高工薪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将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
财政部《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报告甫一公布,一石激起千层浪。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随着社会发展,这一税种在世界各国普遍开征,也在不断完善。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增加。数据显示,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240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3%,而缴纳的税额为1294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35%。
不能忽视的现实却是,在实际操作中,以“保护低收入者,微调中等收入者,主要调节高收入者”为宗旨的个税,时常被戴上
“劫贫济富”帽子,从而陷入尴尬的境地。在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综合税制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而我国,则是分类税制,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等等11项。同时,对一些特殊人群实行减免税等。而对于费用扣除呢?则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但无论哪种方法,关于提高工薪费用扣除标准,关于对个税起征点的讨论,早就沸沸扬扬。
之前,有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就建议,“个税起征点应调到5000元。”我认为,慎谈将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个税“逆调节”现象和起征点“效益悖论”的力量,不可小觑。换言之,提高个税起征点,并非越高越好。如果有大幅度提高,个税的“逆调节”会让需强化监管的高收入者的承担变少,收入越高的人获益越多,而易有效监管的工薪阶层成了税负的主体。
这,也正是报告中“受惠多的将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的原因所在。筹集公共事业基金,调节社会贫富差距,这两者是税收的重要两大功能,个税作为重要的一种税制,同样担负着如此“重任”。因此,劫富济贫应该成为个税努力的方向,如果个税不能作为“重点照顾中低收入者的政策调整”姿态出现,势必出现穷人多缴税的外部不经济效果,这肯定与国家政策背道而驰。
如今,人们收入的渠道已不仅仅拘囿于工资薪金。对于城市中的高收入者来说,他们的“取才之道”更加宽泛,更加多元。同时,各个城市的发展水平,工人的薪资标准也参差不齐,这便要求亟待改善“一刀切”的个税征收,建议多实行针对不同城市的“个性税收”。或者,摆脱个税按“人头”收税的“短板”,将其外延扩大至一个家庭或一个经济组合体,也值得探讨。比如,在日本,个税起征点是根据家庭成员的人数多少而不同,这种将相对收入作为标准的方法,可以摆脱绝对收入“幻觉”,从而对“穷人”进行保护。
这,能给给予我们一些启示?我们能否借鉴?总之,无论如何,个税都应切实保护穷人,而不能掉入“劫贫济富”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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