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发令,能不能不打GMP的旗号
姜春康
烟台的小李和十几个姐妹刚刚应聘到一家公司,正在培训期,公司最新出台了一条规定。公司规定:“员工一律短发上岗,男员工头发长度不得超过2公分,女员工的头发长度不得超过耳朵,如有违反,按公司规定的处理情况是唯一的———辞退!
”
一条短发令,激起几层浪。头发长短不是自己说了算,如此新规,是员工之不幸,还是企业之“万幸”?这是不是又一条“霸王条款”?其实,这是典型的“发禁”规定。称其“发禁”,就是指“对人的头发外型,订立一定的限制,并且以惩罚和强制力要求其遵从的一种规范”。军队中多有发式的管理,而以往在校园里关于发禁的情形也不鲜见。
不留短发,就要辞退,这“禁”以强悍的姿势跳了出来。就烟台这家公司而言,该规定的落地属于企业的自行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虽然并没有强制规定“这个可以有”,但也并未规定“这个可以不有”。关于公司要求强行剪发这家企业工作人员解释称,一是公司做食品,长发可能影响食品品质,二是夏天来了,留短发员工会感觉凉快一些,还有,公司车间里有很多机器设备,一旦长头发被卷进机器里,可不是闹着玩的。
乍一看,几条理由处处彰显对企业特性的严格遵守和对员工的关怀。但仔细一分析,企业又何必“自欺欺人”呢?首先,做食品就要尊重规则,这个显然是底线,不用称之为要求,更不能用国际上“GMP”规定来唬人。“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缩写,中文的意思是“良好作业规范”,或是“优良制造标准”,是一种特别注重在生产过程中实施对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的自主性管理制度。从规定可以看出,GMP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包括食品安全卫生)符合法规要求。诚然,可以“自主性管理制度”,但自主也应该符合员工的意愿。笔者查阅了我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二条,其中也只规定了“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并未有强制留短发的规定。
至于“凉快理论”,总感觉有点“过家家”的意思,和张扬个性无关,和保护员工无关,但涉及员工自由。而“长发一旦被机器卷不是闹着玩”的担忧呢,担忧是好事,但从事特殊行业的员工,一切皆应以安全为基本,此短发令成因实在勉强。
如今,一些类似短发令的潜规章,在许多企业里有潜伏着。比如,有企业规定“顶撞上司,罚款50元”,有的企业则禁止员工在单位打私人电话等,不一而足。这些涉嫌的“霸王条款”,不应该成为企业单方面的制约,其前提首先要合法,更要合适合理。
这是一个张扬个性的年代,但并非每个人都在张扬个性;这也是一个尊重人性的社会,可不是每个企业规定都处处彰显人性。从管理学角度来看,刚性的条款固然可以“自主规定”,但自主要遵守法律,尊重员工。当规定成为强制措施,企业一味僵化的“管、卡、压”条款来管理员工,往往会影响员工的积极性。
经过论证讨论,然后征求员工意见,而不是“拍脑袋想一出是一出”,是理性企业应该遵从的行业法则。“自主规定”符合“员工自愿”,岂不更好?所以,让员工留短发,这个可以,但能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能否不打着GMP的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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