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是法律上的进步,拾得人从此有了“乘凉大树”——
莫用道德大刀“剿杀”拾金者
姜春康
喧闹大街上,人潮涌动,你脚下突然出现一个袋子,包裹严实,你赶快打开,一看,你彻底被吓坏了:哇,一袋子现金,足足有100万!你或许激动不已:失主一定非常着急,我要完璧归赵!你或许局促不安:这么多人,咋就我捡到了巨款?是不是陷阱?若不还失主,会不会被警察抓住判刑?如果归还,我要不要报酬呢?
并非每个人真会捡到100万的,天上掉馅饼的事,可期难遇。饱含他人金的雨滴,映入眼帘,是昧还是不昧?这,是个问题。
拾金不昧本是美德,童叟皆知,可博弈取舍下,索要报酬并不鲜见。据日前《烟台日报》报道,家住芝罘区的17岁学生高莉近日就遇到了强要酬金的“拾主”,对方称如果不给钱,皮包就不还!由于失物中有贵重物品,高莉急切想拿回包,但她和姑姑身上身无分文,在许诺改天登门致谢后,该妇女将包归还。高莉向记者表示,等父母出差回来后一定与父母一道登门谢恩。
美德与金钱碰撞,往往会迸射出异样火花。我无意将道德大棒,猛扣至索要报酬的“拾主”头上,因为,能主动跟失主联系,已具有浓郁的“道德潜质”,比那些将有价值物件挑出然后其他扔至一边的人,显得道德得多。价值这个东西,用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来解释,更为贴切。信息,往往具有挑剔性和选择性,证书、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等,对甲可能价值连城,对乙可能就意味着制度失灵,变成无效物品,但有用功效对甲依然客观存在。因此,“拾主”主动联系失主,对失主来讲,是最少损失语境下的最优选择。显然,用道德大刀来剿杀相对“道德”的人,并非理性“招安”。
伴随言路自由之翼,拾金不昧,这老瓶已可装下不少新酒。“拾主”将包完璧归赵,失主决定日后登门致谢,达成结果正说明,拾金不昧美德并没有黯然,它只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下,拐了一道弯,偶尔来了一个趔趄,并不能因为一个趔趄,否定了其价值。专家所言,“不应该当面直言索要实行赤裸裸的交易”,这样看来就言重了。
“你的就是你的,我的就是我的。”从法律上来观瞻,具有不可抗拒的真实所有性。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理解,拾得人对拾得物永不能取得所有权。《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明确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这是法律上的进步,拾得人就有了“乘凉大树”,比如权利人悬赏寻找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等。
拾金不昧是道德问题,权利义务则是法律问题,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将道德和法律结合起来了。归还遗失物,本身就是一场经济活动,只不过,其中还穿插了道德、法律、传统等等多样佐料。我一直在想,拾金不昧美德要发扬光大,但从某方面讲,失主给予“拾主”一定报酬,何尝不是将心比心的“道德”呢?“拾主”若自愿放弃报酬,那岂不是更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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