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载不让座者,可操作性几何?
姜春康
2日,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了《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草案规定,乘客不主动让位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于拒不改正者,可以拒绝其乘坐。不履行义务者,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50元罚款。(7月3日《大河报》)
给老弱病残、孕妇等特殊乘客让座,这一简单施恩方式,看似“善小”却表达真诚、展示情操、弘扬道德,历来都被推崇。不让座者,每每都会被人投来异样目光,或鄙夷、或冷嘲。但让座与否,完全取决于个人素质和道德水准,以刚性规定,用拒载、罚款方式来对不让座者“示威”,是否显示出了一座城市的“无奈”?当文明行为用制度呼唤,当道德水平用法律来归束,是文明的悲哀,也是道德的悲哀。
我国是一个有着千年文明、有着敬老传统的国度。在各个城市的公交上,能为老弱病残、孕妇等特殊乘客主动让座的人占大多数,比如6月29日上午,在烟台市46路公交车上,一位约28岁的女子,先后让座7次给了7名老年人(7月1日《烟台日报》),而拒绝让座的人只占少数。毫无疑问,郑州对拒绝让座的乘客“拒绝乘坐”、罚款等制度,直指少数人群,初衷虽好,但是否有必要?可操作性又有几何?是否涉嫌“违约”?
乘客上车投币买票,可视为与公交达成协议,公交公司理应维护乘客权利,而乘客也必须遵守公交规定。假设不让座者态度恶劣,非常难缠,在拒绝不让座者乘坐时,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其他乘客是不是也一起被动陪同等待处理,耽误的时间谁来补偿?谁又来保障他们的权利?另外,如何确定哪个乘客不主动让位,而“命令”其让座,都将变得非常复杂和难以选择。
而硬性罚款,则更难以执行,首先公交车司机无权罚款,如果通知上级机构,这中间的劳顿周折之苦,会让司机和售票员的工作“越俎代庖”、负荷更重。
郑州拒载不让座者,呼唤道德本意值得提倡,但公车上让座,只是社会公德。乘客让座与否,还是慎用拒载、罚款。用制度制约不文明行为初衷尚好,无可厚非。但道德只是内心升腾的一种自觉行为,靠自觉和自愿来维持,也仅反映个人品德和素质,靠一纸规定来强制执行,显然不能解决问题。一旦激化一些人的逆反心理,这样的规定不要也罢。
“勿以善小而不为”,提倡社会公德,人人和谐,是每个人期待的愿望。让座,只是城市中冰山之一角,不值得大惊小怪。郑州市的规定,折射出提高城市文明和市民素质,确实是个难题。只要社会人群整体素质进一步提升,社会公德的力量自然会更变得很强很坚实。
西谚云:“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拒载不让座者,合适吗?关于问题,还是让道德的归道德,让法律的归法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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