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宅基地续期是七十年后的事吗?
(2009-04-24 07: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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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宅基地续期是七十年后的事吗?
也许你会想,住房宅基地续期所担心的事是七十年后的事,而七十年毕竟是个很长的时间段。是笔父债子还的债。
可并非如此。
在深圳,这场似乎是七十年后的危机,却提前爆发了。
那是因为,深圳是中国第一个政府开始卖地的城市。在“政府卖地”这件事上的第一个吃螃蟹者。于是,深圳也成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回收的第一座的城市。
胆大包天的深圳在1982年,出台了严重“违宪”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竟然是与1982年版的《宪法》同年出台的,真有“顶风作案”之嫌。
在该规定中,工业用地最长年限为30年;商业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于是,危机提前暴发。
实际上,进入2000年后,深圳陆续有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
深圳市国土局说,到期土地在罗湖区已经比较普遍,主要是一些商业、办公用地,但也有少量的住宅用地,其中,既有商品房,又有非商品房。
其中典型者,有国商大厦的土地在2001年12月31日到期,寰宇大酒店土地到2002年2月3日到期,鸿图大酒店以及盛华大酒店土地使用权到期日则为2001年2月25日。
建于1983年的深圳第一栋高楼——国际商业大厦,土地使用年限从1982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在2002年第一天就己到期。
1984年印发的房产证,里面并没有土地和建筑物的区分。只是到了1999年最新的一本房产证,上面赫然出现了“土地使用权”的字样:使用年限从1982年1月1日到2001年12月31日。
2004年9月,国商大厦管理处在楼道内贴出了告示,提醒业主们“土地到期”一事,有一半的业主土地到期了。并要求他们到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手续。
业主们深深领教了“土地到期”对物业价值的危害。一个业主说,面临到期的房产出租、出售都很困难,即使一些早年抵押给银行的闲置房产,银行也没法处置。
深圳在1987年之前,共划拨了73平方公里的土地。自2000年后,陆续有土地的年限到期,但是去政府办理延期手续的,却“寥寥无几”。
续期所需补交的高昂地价,让很多人望而却步。
2004年6月份,深圳市政府公布了《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
根据《规定》,到期房地产申请续期的,可续展的期限,是在国家法定的最高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比如,国家规定的商业用地最高年限是40年,而国商大厦已使用20年,那么业主可申请续期的期限,不能超过20年。
如果续期,业主必须支付地价。有两种支付方式可供业主选择:一是,一次性支付,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修正;二是,采取年地租的方式,业主每年交付租金,标准由国土部门定期发布。
请注意,“补交地价数额为相应用途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修正”。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数字,如果是一座高层的大楼,或居民小区,地价很可能过亿,甚至数亿元,即使缴纳35%,也在几千万到上亿元。这就难怪“续期所需补交的高昂地价,让很多人望而却步”了。
《规定》同时声明,到期房地产不办理续期手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消失,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建造成本折旧补偿。
这里似乎深圳又有“创造”,即“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建造成本折旧补偿”。因为国家的规定为“无偿收缴”,这个“创造”,便涉嫌慷国家之慨。
而且,深圳的《规定》还将国家规定中的“其它附着物”改成了“构筑物”,其定义大大明确,其所指范围大大缩小,应当说,这样的改动既明智又合理,从这一改动看,深圳的立法水平优于国家的立法水平。但问题是,深圳的《规定》有权擅改国家的规定吗?这个风险可是很大的哟。
可“续期所需补交的高昂地价,让很多人望而却步”。这一现实所告诉我们的是,深圳的“到期收缴”大船搁浅。
大家都在等着看,看事件如何发展。深圳的眼睛在盯着北京。
其实深圳的问题解决起来并不难,办法很现成地摆在那里,深圳只要说,1982年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与1990年颁布的国务院55号令相悖,按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将使用期限与国家规定改为一致。危机就会化解。
难也不难?